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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6越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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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76、越轨

    黄琳诉我离婚的案子开庭了,她带来了一个二十多岁的小律师,听书记员查明身份时询问他知道姓林。

    林律师装模作样的宣读诉状:“原被告于某年某月登记结婚,婚后因性格不合,常常为琐事吵架,没有建立起夫妻感情,特别是被告不尊重双方的婚姻关系,在外面拈花惹草,导致现在双方无法共同生活下去,故请求离婚。要求财产依法分割,婚生子由原告抚养,被告承担抚养费。”

    我早就估算到了这个案子不会判我跟黄琳离婚的,所以也就没请律师,自己坐到了法庭上,答辩:“原告所陈述的不是事实,首先,我并没有什么沾花惹草的行为,是原告自己乱猜疑。其次,我与原告是有一定的感情基础的,而且夫妻感情并没有破裂,希望原告不要因为一时的吵架就离婚。综上,我不同意离婚,希望原告能够回心转意。”

    黄琳瞪着眼睛看着我,听我这没,嘴角露出不屑的样子。

    审判员是一个姓宋的女法官,问黄琳:“原告,你主张被告婚内有过错,可有证据?”

    黄琳:“有证据。”

    我听她有证据,心里有些紧张,眼睛紧盯着黄琳和她的律师手里的东西,难道真的像她所的把我带向艳回家的过程录了下来,那我可是不太好解释。

    宋法官:“有什么证据?递交给法庭。”

    林律师:“我们有被告与第三者的照片。”完后递了几张照片给书记员,书记员交给了宋法官。

    宋法官看了看照片,问道:“原告,你们这几张照片想证明什么?”

    林律师:“证明被告有出轨行为,对婚姻是有过错的。”

    宋法官转向我,问道:“被告,你对这几份证据有没有异议。”

    我接过书记员送过来的照片,看了看,心放了下来,这几张照片就是原来黄琳给我看过的照片,根本没有我带向艳回家的照片。

    我辩解:“这照片确实是我的照片,却不能按照原告方的想法来解释,这是我在外面应酬时,一个女孩子喝多了才拉着我的胳膊疯闹的,根本不像原告是什么出轨的行为。这是原告自己多心猜疑,还找人跟踪我拍下来的。所以我对她想证明的有异议。”

    宋法官听完,问黄琳:“原告,你还有别的证据证明被告有出轨行为吗?”

    黄琳有点急了,:“那个照片里的女孩子明明跟被告有暧昧关系,这还不足够吗?”

    宋法官:“原告,你听清楚我的问题,我是问你关于这个出轨你还有别的证据吗?”

    林律师:“没有了。”

    宋法官:“下面查明一下财产。原告方你陈述一下你认为应该分割共同财产。”

    黄琳把角塘商场、狐尾山的工地、元茂公司的股份以及我所购买的几栋房产一一列了出来。

    宋法官问我:“被告,原告所讲的是否属实?”

    我:“原告所讲的与事实不符,狐尾山工地是与别的公司合作的项目,项目尚在别的公司名下,而且狐尾山工地与角塘商场都是在元茂公司名下,是公司资产,与个人无关,至于我所购买的几栋房产,那是我婚前资产,不应列入夫妻共同资产中,不应参与分割。元茂公司的股份倒是事实。再有我不光有这些资产,还有近千万元的债务。”

    宋法官问黄琳:“原告,你可知道你们夫妻还有债务?”

    黄琳:“我不知道,应该没有。”

    我:“我都是有证据的。”

    宋法官:“把证据呈上来。”

    我把海州农行贷款三百五十万和收到小叔打到工地六百二十万的收条递给了法庭。

    宋法官看了看,问黄琳:“你对这些债务可有异议?”

    黄琳看了看证据,怒视着我,道:“你够狠,竟然找了这么些债务出来。”

    宋法官:“原告,你不要随便讲话,回答有没有异议?”

    黄琳:“有异议,被告这些都是虚假的,他小叔的钱是与他合作开发狐尾山工地的,不是借款。”

    宋法官问道:“你可有反驳的证据?”

    黄琳低下了头,:“没有。”

    宋法官:“关于财产,你们双方可有什么补充的?”

    林律师:“我补充一点被告所称房产是其婚前购买的,这是不错,可那是按揭贷款买的房,原被告双方婚后一直共同还款,这部分应该是夫妻共同财产。”

    宋法官问我:“被告对此可有异议?”

    这是没办法反驳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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