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看到新京报吕佳瑜写的文章杜宝良申请3000元国家赔偿,其中谈到,律师王英查找证据后认为,真武庙头条的“白色小轿车下加白杠”标牌,国家6年前就已淘汰,不具备法律效力。而一基层交警说:“老标志具有约定俗成的法律效力,该交警还认为,道路交通安全法面对的是所有公民,所有人都是平等的,只要违反了其中的规定,任何人都要负出代价。
粗看,会觉得两家说的都有道理,但只要仔细斟酌,我们应该会得出支持王英律师的理由。这并不存在对弱者的同情问题,而是以常识和人文精神去做判断。
记得美国的历程一书中有这样一段描述,说美国政府成立之初,曾受到美国人民的强烈抵制,因为美国人民多从君主制国家逃离出来的,人民对深受贵族政治和专制暴政之苦记忆犹新,他们唯恐全国政府一旦有了足够的权利以执行其任务,就会迅速攫取过多的权利,这样,政府就会落入一些有钱而能干的人手中,这些人用政府来做些有利于自己而不利于普通人民的事。历史已经证实,这种怀疑是聪明的,因为有这种怀疑才有抵制,有抵制才能达成政府和人民之间的大妥协,人权法案的诞生,催生了人类历史上第一个、也是当今最伟大、最自由、最富强的国家。
布什总统对这一伟大的历史,做过如下表述:“人类千万年的历史,最为珍贵的不是令人炫目的科技,不是浩瀚的大师们的经典著作,不是政客们天花乱坠的演讲,而是实现了对统治者的驯服,实现了把他们关在笼子里的梦想。因为只有驯服了他们,把他们关起来,才不会害人。我现在就是站在笼子里向你们讲话。”
这些经典的史实和伟人的讲话,都告诉我们一个真理,行政者和执法者可能潜在的对国家和道德的危害,永胜于普通百姓。因此,对他们的权利的制约,也应当严重与普通百姓。
从杜宝良被记录105次,罚款10500元这一案件中,除了杜宝良本身有忽视交通禁令的违章事实外,我们还可看出比之更严重的问题是执法系统的玩忽职守和执法欺诈(据王英讲,杜宝良的违章记录虽然是105次,但他只收到了一张处罚决定书,上面标明了24条违章记录,其他81起均未有书面凭证,只有一张收据)。在这种事实面前,社会是否能象该交警说的那样,在道路交通安全法面前司机都平等的呢?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一年以来,无疑对中国的交通安全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但在实施过程中,全国各地均有滥罚的报道。这些滥罚的背后无不掩藏着执法系统自身建设的严重问题,诸如执法目的不单纯、程序缺陷、执法不公、甚至出现玩忽职守和制造执法陷阱的丑局,如此执法,效果可想而知。民心不服,怨声载道。
由此,我们有理由要求执法部门自身先做到严谨而不疏漏,其后的公平、公正、信誉和威严才有基础可言。至于百姓,分归各行,要做到对法律如何精通,难。“法无禁止即自由”这应看做公民天然的权利。那个基层交警说“老标志具有约定俗成的法律效力”不应该得到支持。相反,倒要注意制约执法者会利用“违反习惯和风俗”的方法制造执法陷阱,坑害百姓。
希望每一个行政者和执法者,自觉将自己放进笼子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