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绍兴轻纺科技中心有限公司总经理徐建平,曾拥有10多项国家专利以及其他方面的大量科研成果,是一位对轻纺科技事业做出过突出贡献的科学家。正是这位做出过突出贡献的科学家,2002年5月26日晚在与妻子丁遐争吵后将其杀害,并残忍地将尸体肢解,企图抛尸灭迹。也正是这位做出过突出贡献的科学家,就在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将其一审判处死刑的前后,竟然会有200人之众联名上书法院为其求情,呼吁枪下留人。
现在,很多人都在讨论到底该不该为这位科学家求情、法院可不可以对这位科学家手下留情的问题,而我首先考虑的却是另外一个问题,这就是:究竟是谁在为杀妻分尸的科学家求情?弄清了这个问题,前面问题的答案其实也就很明显了。
究竟是谁在为杀妻分尸的科学家求情呢?对此,各媒体都未有具体的报道。不过可以想见,在那些求情的人中肯定不会有丁遐的父母,她的姐妹、兄弟、朋友、知己那些求情的人中,也许有科学家的父母,他们自然不希望儿子去死;也许有科学家的朋友,他们出于私交的原因会倾力相救;也许有与科学家毫无干系的纯粹旁观者,他们由于惋惜科学家的才华而希望免其一死,为其求情似乎也可理解。求情者自然有其自以为充足的理由,但恰恰忽视了一个至关重要的考虑问题的角度,这就是丁遐的角度,丁遐家人、丁遐朋友们的角度。那些为徐建平求情者,如果站在丁遐的角度,如果是丁遐的父母、兄弟、朋友,还会理直气壮地去上书法院,还会心安理得地喊枪下留人吗?试想,如果不是出于一位冷漠旁观者的身份,如果他自己本人就是丁遐的同胞兄弟,那么,那位中国科学院的博士后王某人还会说出下面的一番宏论吗:“从长计议留下徐建平一命,对家庭、对企业、对地方经济、对轻纺科技、对国家纺织行业都为最理想的选择”?
其实,我们并非反对为死刑犯求情,从法律上讲这是死刑犯的权利,也是法律公正性的体现。但让人感觉不可思议的,是求情者为死刑犯求情的冠冕堂皇的理由。为什么要枪下留人、免其一死呢?就因为他是科学家,他是有过突出贡献、可能以后还会有更突出贡献的科学家。记得早在改革开放之初,法律界就曾经针对“能人犯罪”可不可以从轻发落、准其“戴罪立功”的问题有过争论,没想到二十年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理念仍然为许多人所漠视。呜呼,这真是法治社会的悲哀!
附:相关新闻报道网址
杰出科学家杀妻分尸 200人上书法院呼吁枪下留人
chinanews。cn/n/2003-06-06/26/311041。html
对有重大贡献的犯罪分子可以“法内开恩”
people。cn/gb/guandian/27/20030610/1013227。html
杰出科学家可不可以法外施恩?
people。cn/gb/guandian/27/20030610/101323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