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说
(一)含义。
条例是国家机关发布的对某一重要工作作全面系统规定的法规文书。它是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的,是有法律效力的行为规范的准则。它具有符合宪法和法律精神、由法定机关通过法定程序制定、有一定的法律效力和用条文行文的特点。
(二)适用范围。
条例是法规性公文,法规有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之分。据1987年4月21日国务院办公厅公布的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暂行条例规定,行政法规是国务院制定的各类法规的总称,包括条例、规定和办法。地方性法规,指省、市人大和人大常委会根据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的局部地区的法规,也包括条例、规定和办法。在实施上述三种法规的时候,还可制定细则。其实,细则是实施三种法规的具体化。可见,国务院和地方人大、人大常委会有权制定条例,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政府制定的规章不得称条例。党的中央领导机关也可以制定条例。
(三)特点。
条例的特点,在同规定、办法等的比较中显示出来。下面从条例的内容、表达和效力等方面加以概括。
1.内容全面系统。如1995年7月10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地图编制出版管理条例,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地图测绘、地图的编制、地图的出版等方面的管理、法律责任等,都作了系统的规定。其全面系统性,其他法规性公文都不如条例。
2.表达原则概括。条例内容重要,牵涉面广,无论是制定单行条例,还是实施法令的条例,一般都只能作原则的规定,写得比较概括。要具体化,还得根据该条例制定实施办法或实施细则。
3.法律约束力大。它是最高层次的法规,约束力大。好些条例,在没有有关的法令的时候就制定,具有基本法同等法律效力。它的使用时限较长,在好几年的时间内管用,不会朝令夕改。一些临时性的内容,绝不会写进条例里。它的适用范围较大,对比较多的人有约束力。
二、写法
(一)标题。条例的标题,一般由内容加文种组成,即事由加文种组成。例如民兵武器装备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地图编制出版管理条例。
(二)题注。
题注位于标题下面,标明发布机关和发布日期。有些重要的条例,在题注中还标明经过某种会议通过、批准时间。
(三)正文。
条例的正文由原由项、规范项(主体)和附则项组成。
原由项(总则),是开头总管全局的部分。写制定条例的目的、意义、根据、指导思想和适用范围等。
规范项(分则),是全文的主体,有关的规范的项目,包括实体规定、程序规定和奖惩规定,全在这部分表述。
附则项(附则),是补充说明有关未尽事宜的部分,包括解释权、修改权和实施日期等。
三、写作要求
(一)内容完备。制定目的、适用范围、主管部门、具体规范、奖惩办法和法律责任、施行日期等,属必备的内容,不能遗漏。
(二)结构严谨。为显得纲目清楚,全用条文表达。法规性公文条文的层次,最多的可分章、节、条、款、项、目6级。
(三)语言准确简洁。
中国共产党各级领导机关文件处理条例
(试行)(一九八九年四月二十五日) 第—章总则
第一条为做好中国共产党各级领导机关文件处理工作,使之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特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党的各级领导机关的文件,是传达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实施党的领导的重要工具,是指导和商洽工作、请示和答复问题以及沟通情况的重要手段。做好文件处理工作,对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加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都有重要意义。
第三条文件处理的基本原则是准确、及时、保密。
第四条行文要注重效用,要少而精,防止和克服官僚评论、形式主义、文牍主义。
第五条行文应贯彻党政分开的原则。
第六条文件处理的主要内容是:
一、文件的起草、校核和呈批;
二、文件的签收、登记、分发和传递;
三、文件的批抄、注办、拟办和催办;
四、文件的传阅;
五、文件的印刷;
六、文件的用印;
七、文件的利用、管理、清退和销毁;
八、文件的立卷和归档。
第二章行文规则
第七条党的各级领导机关的行文关系,应当根据本机关的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确定。
在政府部门党组撤销后,为使党的方针、政策迅速贯彻执行,党的领导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向同级或下级政府部门行文。
第八条向上级机关的行文,一般应主报—个上级机关,如需报送其他相关的上级机关,可用并报或抄报形式。一般情况下,下级机关不得越级行文请示问题,也不得越级抄报文件。因特殊情况必须越级行文时,应当抄报被越过的上级机关。
第九条同级机关可以联合行文。党政军机关应尽可能减少联合行文。
第十条各级党委的职能部门,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可向下级机关对口的业务部门行文;也可根据党委的授权和有关规定,答复下一级党委的请示事项,转发下一级党委的报告。在一般情况下,各级党委的职能部门不能对下级党委发布指示性文件。
第十一条各平行机关和不相隶属机关之间告知事项、联系工作、商治业务,用函件相互行文。
第十二条受双重领导的单位报其上级机关的请示,应根据请示的内容注明主报机关和抄报机关,主报机关负责答复请示事项;上级机关向受双重领导的单位行文,应视文件内容抄送受文单位的另一上级机关。
第十四条党的各级领导机关的文件,由秘书部门统一处理,除特殊情况外,不直接报送领导同志阅批。
第三章正式文件的常用种类
第十五条党的各级领导机关正式文件常用的种类有:公报、决议、决定、指示、条例、规定、通知、通报、请示、报告、批复、会议纪要、函。
公报公开发布重大事件或重要决定事项用公报。
决议经会议讨论通过并要求贯彻执行的重要决策事项用决议。
决定对重要问题或重大行动做出安排及决策用决定。
指示下级机关布置工作,阐明工作活动的指导原则用指示。
条例由领导机关制定或批准,规定某些事项或机关、团体的组织、职权等带有性质的文件用条例。
规定对特定范围内的工作和事务制订带有约束性质的措施用规定。通知传达上级的机关指示,批转下级机关的文件,转发上级机关、同级机关和不相隶属机关的文件、要求下级机关办理,需要周知或共同执行的事项用通知。
通报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或情况用通报。
请示向上级机关请示指示和批准用请示。
报告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提出建议,答复上级机关的询问或要求用报告。
批复答复请示事项用批复。
会议纪要记载和表达会议主要精神和议定事项用会议纪要。
函相互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请求等用函。
第四章文件的起草
第十六条秘书人员起草文件,是在领导决策过程中一项重要的参谋工作。起草重要文件,是由各级领导干部亲自动手或亲自指导、主持进行。
第十七条文件起草的基本要求是:
一、全面、准确反映客观实际情况,符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国家的法律、法令。
二、完整、准确地体现领导机关的意图。
三、重点突出,观点鲜明,结构严谨,条理清楚,文字简明通畅,标点符号使用恰当,人名、地名、时间、数字、引文等要准确。
四、合理使用文种,请示问题坚持一文一事制度,避免一文数事和在报告中夹带着请示事项。
第十八条起草文件要征求有关职能部门的意见;联合行文,要征求各联名机关的意见或由联名机关共同起草。
第五章文件的校核
第十九条为确保文件质量,凡正式文件,在送领导审批或签发之前,均须经授权的秘书部门专职或兼职人员校核。校核文件是—项重要的秘书工作。
第二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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