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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效能监察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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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  (八)行政许可实施单位违反行政许可法的行为。

    (九)对政府确定的重大投资、重点项目、重点工程的立项审批、质量、效率、效益和资金等管理不善的行为。

    (十)其它行政效能监察所涉及工作的开展情况。

    四、主要方式和要求

    (一)检查形式。检查的对象、时间和内容由监察机关根据政府的要求、群众投诉及实际工作需要予以立项,并向被检查部门发出效能监察,同时制定具体的检查方案并组织实施,严格进行检查。被检查部门要认真做好准备,按要求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搞好配合。检查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明查和暗访相结合、全面检查和专项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另外,充分发挥行风监督员的作用,加大查纠力度。

    (二)监察手段。运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赋予的职能,依法对相关部门或单位进行函询。对一般问题,批转有关部门处理;对需要立案调查的,依法查阅有关的文件、资料、财务账目及其他有关资料,并采取暂予扣留、封存资料等措施,查清事实,监察机关根据检查结果作出监察建议或监察决定,依法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投诉渠道。通过电话投诉、网上投诉、行风热线、领导交办、人民来信来访等方式,搞好投诉工作。县监察局设立投诉中心和投诉电话,在县行政服务中心设立专门的投诉窗口,并通过媒体将投诉电话向社会公布。继续发挥行风评议、行风热线和人民来信等投诉渠道作用,抓好各级领导批办件的查办。对投诉的问题,要做好登记、批转、立案等工作,限期进行处理,处理结果要及时向投诉人反馈。

    (四)结果运用。行政效能监察工作支持改革者,保护干事创业者,教育失误者,查处违纪违法者,追究诬告者。对在检查中发现的先进典型,及时总结推广经验,通报表扬。县委、县人民政府将效能监察的结果作为衡量各级行政机关行政水平、绩效考核和干部使用的重要依据。

    五、责任追究。

    对在行政效能监督检查、评估评议、投诉举报中发现部门或个人的问题,一经查实,严肃依纪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领导者的责任。

    (一)对单位的责任追究方式:(1)责令整改;(2)对领导班子诫勉谈话;(3)通报批评。对单位的责任追究可单处,也可并处。被诫勉谈话或通报批评的单位,取消该单位当年度评优资格。

    (二)对个人的责任追究方式:(1)责令作出书面检查;(2)效能告诫;(3)通报批评;(4)停职检查或调整工作;(5)纪律处分。对个人的责任追究可单处,也可并处。被追究责任人在一年内,受到(2)、(3)、(4)任何一种责任追究一次的,在本年度考核中不能评定为优秀;受到(5)责任追究的,按有关规定办理;受到两次以上责任追究的,在本年度考核中定为不称职,调整其工作岗位。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六、行政效能监察的组织领导

    行政效能监察工作在县委、县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进行,监察机关组织实施,各部门紧密配合,并引导广大人民群众积极参与。同时,监察机关要加强组织协调,每年要重点查办、处理几起有影响的案件。各乡镇、各部门要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每年选1至2项有针对性的项目开展效能监察工作,做到有部署、有检查,年底要有专题报告。全县各乡镇、各部门要切实加强自身效能监察工作,密切配合监察机关,深化各项改革,严肃工作纪律,提高办事效率和工作水平,自觉维护党和政府的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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