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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产品加工龙头企业发展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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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重点地开展关键加工技术研究攻关,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无污染、低能耗、符合综合利用和循环经济要求的优势产品,不断提高产品的科技含量和附加值。利用好科技成果转化资金,支持发展科技型龙头企业及其项目,搞好新产品开发。建立农产品加工企业科技人才培养的长效机制,定期组织开展专业技术、高新技术培训。攻关计划、星火计划的实施要向农产品加工企业倾斜。有计划地组织龙头企业参加高新技术产品展示展销会或参加省内外农业高新技术博览会,推进农产品加工业的技术创新和进步。

    4。实施名牌战略,加大市场开拓力度。把实施名牌战略作为做大做强龙头企业的重要措施,以优势企业为依托,积极开发打造名牌产品。要加大宣传力度,扩大我市农产品品牌的知名度,从整体上提升发展水平和市场竞争力。引导和鼓励龙头企业开展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认证,支持龙头企业积极开展驰名商标、著名商标申请工作和地理标志的注册工作。对获得国家驰名商标、省著名商标、地理标志保护和国家、省级名牌产品的农产品加工企业,市政府分别奖励30万元和10万元。要帮助农产品加工龙头企业疏通销售渠道,鼓励优势品牌企业建立和完善市场营销体系,开拓国内外市场。有计划地组织企业参加境内外经贸洽谈活动,参与国内外农业资源开发和市场竞争,着力培育一批带动力强、市场竞争优势明显的农产品加工龙头企业。

    5。加快基地建设步伐,保障农产品加工龙头企业的原料供给。按照区域化布局、规模化种植(养殖)、标准化生产、产业化开发的原则,围绕龙头企业的发展需要,建设一批优势农产品产业区、产业带和基地县。重点抓好粮食、畜牧、蔬菜、果品、小杂粮五大种植基地和标准化规模养殖小区(园区)建设,提升农产品生产基地的规模化、标准化、集约化水平,为农产品加工龙头企业提供优质和稳定的原料来源。鼓励龙头企业建设核心基地和参与兴办标准化种植、养殖园区。

    6。完善利益联结机制。引导龙头企业与农户之间按照自愿互利的原则,建立完善委托生产、订单农业、入股分红、利润返还等多种形式的利益联结机制,促进龙头企业与农户结成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利益共同体。引导农户以土地承包经营权、资金、技术、劳动力等生产要素入股,实行多种形式的联合与合作,让农民分享加工、流通环节的收益,促进企业和农户共同发展。

    四、扶持政策

    1。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导向作用,加大对农产品加工龙头企业的资金扶持力度。市级财政每年从农业资金中统筹安排1500万元作为农业产业化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农产品加工龙头企业的贷款贴息、项目实施、基地建设、品牌开发、人才培训,农产品加工、包装、储藏和贷款担保资金、保鲜技术的开发、引进、推广,上市公司股权投资的资金补贴。整合农业综合开发资金、扶贫资金、科技支农资金等diyifan有关涉及农产品龙头企业发展资金,在不改变资金管理权限的前提下,要按照龙头企业发展规划和年度项目安排整合使用。各县(区、市)政府要根据财力状况,建立农业产业化发展专项资金,积极扶持农产品加工龙头企业。

    2。加大金融支持力度。各级政府要积极协调龙头企业与有关金融机构、投资者进行合作,建立政府、企业、银行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银企合作洽谈会,加强银企项目对接。金融部门要积极做好金融服务工作,对符合银行优良客户条件的给予重点支持,要搞好公开统一授信,在授信额度内的信贷业务可由经营行按程序和权限考察,并在利率上给予尽可能的优惠。对农产品加工出口企业所需的农产品原料收购资金,依据企业提供的出口产品订单适时安排放贷。对农产品加工龙头企业所需的季节性农副产品收购资金,采取动产质押、仓单质押等多种形式,解决抵押难的问题。

    3。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农产品加工龙头企业从事的农产品初加工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的,依照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对煤焦铁等民间资本投资新办和扩建的农产品加工龙头企业项目,新增税收解缴地方留成部分,执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关于促进民间资本进入我省鼓励类投资领域的意见>的通知(晋政办发〔2011〕98号)相关规定。

    4。实行优惠的土地供应政策。列入省、市、县梯次的农产品加工龙头企业所需非农建设用地,可按土地出让现行政策,优先安排,优先审批,其征用土地各项费用按有关规定的政策、法律规定的执行,也可采取作价入股、联营、租赁等方式使用集体存量建设用地。对于农村建设用地,允许村集体以合作入股等形式参与农产品加工龙头企业的生产经营。引导农户拥有的建设用地通过土地转包、出租、委托流转、入股等形式,依法有序参与农产品加工龙头企业经营。龙头企业和农户建设农产品收购场所用地和兴办畜禽饲养场、水产养殖场及其配套的简易交易场地,用地未永久性固化的,均视同农业生产用地。龙头企业在农业用地范围内的农具房、化粪池、水池等视同农业用地。

    5。实行电价和行政性收费优惠政策。农产品加工龙头企业用电,容量在315千伏安以上的执行大工业电价,315千伏安以下执行一般工商业电价。龙头企业创办的种植、养殖业生产基地以及在贫困县内兴办的农村粮食加工业用电,实行农业生产用电价格。农产品加工龙头企业建设用地免缴建设规划配套费。工商、质监、卫生、国土、税务、环保、交通等各有关部门对农产品加工龙头企业收取的行政性费用一律按最低标准执行或者免除。交通运输部门要简化龙头企业农产品及其加工品运输车辆审批手续,支持和引导农产品加工龙头企业和运输企业构建农产品及其加工品物流网络,降低流通成本,提高流通效率。水利部门要搞好供水设施建设和水量调配,以满足基地建设和农产品生产加工用水需求。

    五、加强对农产品加工龙头企业发展工作的领导

    1。健全机构,加强领导。各县(区、市)要加强对农产品加工龙头企业发展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组织领导机构。研究农产品加工龙头企业发展工作的总体思路、战略重点和目标任务,制定农产品加工业发展规划和,督促目标责任制的具体实施,确保农产品加工龙头企业发展工作的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2。落实责任,建立动态监管和考核奖励制度。4个省级梯次农产品加工重点龙头企业、10个市级梯次农产品加工重点龙头企业,在争取国家和省支持的同时,市直各有关部门集中力量进行重点培育和扶持;30个县级梯次农产品加工重点龙头企业,各县(区、市)重点培育和扶持。建立农产品加工重点龙头企业动态监测管理和考核奖励制度,对省、市、县级梯次农产品加工重点龙头企业实施动态管理。市农业产业化领导组办公室要对列入省、市、县级梯次的龙头企业建立数据库,实时监测每个企业的发展状况。实行优胜劣汰,动态管理的办法,做到有进有出,始终保持重点龙头企业的活力。

    3。完善服务体系。根据农产品加工龙头企业发展的需要,大力培育和发展行业协会和各类中介组织,整合资源,建立体系完备、功能健全、服务完善的产品检测体系、农产品市场信息网络体系、农产品市场体系及技术推广、职业培训等社会化服务体系,从质量监管、技术服务、技术创新、信息咨询、市场开拓、人才培训等方面,为龙头企业发展提供全方位、多层次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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