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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及煤运企业税收管理工作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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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煤矿规模和采煤条件的不同,各整合煤矿所上综采设备的型号和套数不同,基层税收管理员一定要实地查验综采设备购置情况,严格掌握固定资产进项抵扣政策,防止不符合规定的进项发票抵扣;四是加大清欠力度。基层税源管理部门要分税种、分年度摸清被整合煤矿呆欠和陈欠税金的具体情况,综合分析纳税人欠缴税金的原因及生产经营现状,科学评估纳税人清欠能力,对有支付能力但拒不缴纳欠税的企业依法采取强制措施,防止新户不理旧帐问题的发生。

    (三)加强凭证管理,严格税前扣除。从2011年起,各级国税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若干具体措施>的通知(国税发〔2011〕114号)的要求,对煤炭生产运销企业购进货物和接受劳务,凡未按规定取得合法、有效财务凭据的,一律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四)开展纳税评估,防止税收转移。煤炭资源整合后,所有煤炭生产企业一律按要求取消炮采上综采。原来通过火工品等耗用指标进行纳税评估的做法已不适应新的煤炭采掘方式,税务部门必须通过认真细致的调查测算,建立新的纳税评估指标体系和确定评估预警值,全面开展纳税评估工作。同时,跨省、跨市煤炭集团对我市煤炭生产企业的兼并重组,必将带来财务核算体制上的变革。如果市区外新的办矿主体改变原来的产品销售格局,统一煤炭销售,就有可能形成税收转移。各单位必须深入了解煤炭企业整合后的资本构成、营销模式和财务核算方式,采取有效措施,积极防范关联企业税收转移。

    三、切实优化纳税服务

    煤炭资源整合对保增长、保就业、保民生、保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国税部门应全力支持和服务全市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大局,切实搞好纳税服务工作。

    (一)公开税收政策,开展纳税辅导。各单位要进一步转变纳税服务理念,把纳税服务摆到更加突出的位置,及时、准确、全面的将有关兼并重组和煤炭运销的税收政策和规定向纳税人公开,防范税收风险,降低纳税成本,使纳税人合法权益得到保障。通过定期、不定期地集中辅导或上门辅导的方式,为纳税人讲解税收政策规定、释疑解惑。针对纳税人在税务登记、一般纳税人认定、政策执行、纳税申报、税款缴纳、财务核算、发票使用等方面存在的潜在风险和税务部门在纳税评估、税务检查中发现的常见不遵从问题和倾向,及时向纳税人作事前提醒预警,告知纳税人予以纠正,主动帮助纳税人提高遵从度,防范和降低税收风险。

    (二)开通绿色通道,提高办税效率。要进一步建立健全纳税服务体系,为兼并重组企业开通绿色通道,认真落实首问责任、限时服务、延时服务等各项服务制度,坚决防止和避免门难进、脸难看、话难听、事难办现象。通过一站式服务、一窗式办税及时为重组后煤矿办理税务登记、一般纳税人认定、领购发票以及其他涉税事宜。要根据兼并重组后企业的生产经营规模合理确定领购发票种类、告别和数量,保证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用票。要依托信息化手段,积极推行网上办税、自助办税,切实提高办税效率,方便纳税人办税,营造良好纳税环境。

    (三)落实优惠政策,提供个性服务。各级各部门要把落实税收优惠政策作为规范执法、依法征税的重要组成部分,把各项税收优惠政策不折不扣地落实到位,做到应免尽免、应抵尽抵。广泛宣传和认真学习落实纳税人权利和义务公告,根据煤炭企业实际,制定具体的制度和办法保证纳税人的权利不受侵犯。同时,结合税收专业化分类管理工作的开展,充分发挥税收管理员的作用,为纳税人提供分类服务、个性化服务,帮助纳税人解决兼并重组和生产经营中遇到的各类涉税问题。

    四、加强监督检查

    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整合是一件事关地方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大事,也是一项复杂且极具挑战性的工作。只有在进行细致深入的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才能做到情况清、底子明,才能对症下药、有的放矢,真正做好煤矿企业兼并重组中的各项税收管理和纳税服务工作。同时,市县两级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兼并重组煤矿企业的税收政策落实、涉税服务工作的监督检查。对有政策而不落实,或者落实不到位,故意刁难兼并重组煤矿企业的单位和个人,要通报批评并严格追究部门领导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以确保各项工作落实到位,以实际行动支持全市煤炭企业兼并重组工作,促进我市经济社会的全面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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