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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实施工作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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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和完善各项监管制度。监事会对企业监管要延伸到企业子公司、孙公司实施全面监管。

    监事会实行定期检查报告和专项检查报告制度,定期检查分为半年检查和年度全面检查,根据需要对企业进行专项检查,并在检查结束后,及时作出检查报告。日常监督遇到重大事项随时向国有资产出资人报告。

    企业应当配合监事会依法履行职责,提供监督检查所需资料,定期、如实向监事会报送财务会计报告,并及时报告重大经营管理活动情况,不得拒绝、隐匿、伪报。

    十一、加强国家出资企业审计监督

    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由企业内部审计机构每半年进行内部审计一次,并于第二季度终了15个工作日内将审计报告上报国有资产出资人。

    每会计年度终了或任期届满,由国有资产出资人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年度审计和任期审计。审计结果作为企业负责人年度或任期经营目标考核、奖惩兑现的依据。另外,国有资产出资人根据需要可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企业进行专项审计。

    市审计部门按照年度审计计划进行经济责任审计和企业经营者离任审计。

    十二、国家出资企业管理者的选择和任免

    按照党管干部和董事会依法选择经营管理者,以及经营管理者依法行使用人权相结合原则,建立适应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选人用人机制,推行公开招聘、竞争上岗等市场化选聘经营管理者方法。对国家出资企业经营管理者,按干部管理权限实施报批程序,由国有资产出资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和管理者任职资格和条件的规定,任免或建议任免。

    (一)任免国有独资企业的经理、厂长,副经理、副厂长,财务负责人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二)任免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监事会主席和监事;

    (三)向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的股东会、股东大会提出董事、监事人选;

    (四)国有独资公司、国有控股公司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由国有资产出资人履行考察、审批程序后,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五)国有企业所出资的上市公司、拟上市公司以及涉及公用事业类主业的子公司等重要的子公司经营管理人员。

    十三、建立和完善企业经营管理者业绩考核奖惩制度

    国有资产出资人对其任命的企业经营管理者实行年度和任期考核。考核范围:

    (一)国有独资企业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二)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三)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控股公司党委(总支、支部)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

    国有资产出资人要科学合理核定企业年度经营业绩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指标。以企业清产核资结果为基础,核定国有资产存量,确定国有资产保值和增值指标。结合企业发展规划及经营状态,对照同行业先进水平,依据企业经营收入、成本费用、盈利水平等指标合理确定经营业绩考核指标。由国有资产出资人与企业签订经营业绩考核,并对责任书执行情况实行动态跟踪和监控。

    年终或任期届满,国有资产出资人组织专门人员进行考核,依据考核结果,按照市市属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市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暂行办法(试行)规定,进行企业经营管理者薪酬奖惩兑现。对完成考核指标的企业予以兑现薪酬;对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或经济效益下降的,调整当年及任期内的薪酬。

    十四、建立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

    对市本级监管的国有企业取得的国有资本收入及支出纳入预算管理。市财政部门负责编制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国有资产出资人作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单位,负责提出国有资产出资人经营预算建议草案。国有资本收入上缴财政,国有资产出资人负责监管企业国有资本收入收缴。国有资本收入主要包括利润收入、股利股息收入、企业产权转让收入、清算收入和其他国有资本经营收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主要包括资本性支出、费用性支出和其他支出。国有资本收入收缴管理办法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制办法,由市国资委和市财政局另行研究制定。

    设立市本级国有经济发展基金,纳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由国有资本出资人用于国有资本再投资和国有经济布局结构调整,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十五、建立健全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制度

    市本级国家出资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以及企业,未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企业直接或间接资产损失的,经调查核实和责任认定,将分别追究直接责任、主管责任、分管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具体办法由国有资产出资人另行制定。国有资产出资人及行业管理部门决策失误或监督管理不利,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按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接受委托对国家出资企业进行资产评估、财务审计的资产评估机构、会计师事务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执行准则,出具虚假的资产评估报告或审计报告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十六、本实施意见由市国资委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各县(市)级人民政府对企业出资形成的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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