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弹性学制,为学生半工半读、工学交替、分阶段完成学业创造条件。职业院校实行资源共享、优势互补、学分互认、教师互聘。鼓励职业院校与行业、企业合作办学,大力推行双元制、引企入校等模式,推进生产教学一体化。
建立技能型人才供求对接机制,高职院校要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对高技能人才的需求,动态调整和优化专业结构,改造传统专业,大力发展面向先进制造业、高新技术产业、新兴产业和现代服务业的专业。积极推进教学改革,重视实践教学,强化技能培养,推进精品专业、精品课程建设,推进现代教育技术应用。要与企业紧密联系,建立企业对课程的反馈机制,积极吸收企业参与课程设计。
(九)实施多元化办学工程
认真贯彻落实民办教育促进法、河北省民办教育条例和我市关于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意见,把民办职业教育纳入教育发展总体规划,鼓励公办职业院校吸纳民间资本和境外资本,建立以公有制为主导、产权明晰、多种所有制并存的办学体制。实行国有民办、民办公助、公办民、私人办学等多元化办学模式。
充分发挥公办职业院校在职业教育中的主力军作用,搞好市场调研,按市场需求调整设置专业,与市场充分对接,使职业院校从招生、教学、实训、就业发挥一条龙作用。
充分调动企业办学积极性。利用国内大企业,特别是市内企业,如开滦集团、唐钢集团、冀东水泥集团、北车集团、京唐钢铁公司等企业现有资金、技术、信息等方面的优势,强化自主培训功能。同时,要鼓励企业院校面向社会招生,扩大规模,实现倍增。企业除可独立投资举办职业院校外,也可以与职业院校联合办学,开展订单培训。
积极鼓励支持社会办学。大力吸引国内社会资金,支持民间投资主体通过合资、合作、参股的方式投资办学,实现产权结构和办学形式的多样化。可将职业院校的物业、食堂、实习车间等服务项目交给社会举办。
充分发挥现有院校开展在职培训功能。对自身没有能力开展职工培训,又有培训需求的单位,由职业院校利用节假日开展职工技能培训。
扩大国际职业教育合作,引进先进职业教育模式。进一步推进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劳动高级技校等院校与德国、瑞士、荷兰、比利时、爱尔兰的职业教育项目合作,通过学者互访、互派教师、学生交流、共建实验班、资格证书互认、共建实训基地等形式扩大合作领域,进一步推动职业教育又好又快发展。
四、政策保障
(一)加强对职业教育的领导
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对职业教育工作的领导,把推进职业教育跨越式发展作为一把手工程,主要领导亲自抓、负总责,纳入目标管理,建立责任制。进一步完善市政府职业教育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解决职业教育的重大问题。各县(市)区政府也要建立职业教育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协调职业教育工作,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要把职业教育作为教育督导的重要内容,加强对职业教育的评估检查。
(二)加大对职业教育的投入
各级政府要按照职业教育法的规定,确保用于职业教育的财政性经费逐步增长。城市教育费附加用于职业教育的比例不得低于30%,县(市)区政府要按照每人每年1元的标准安排成人教育费用。市政府设立职业教育专项资金1200万元,并整合教育资源和政策资源,通过专项补助、贷款贴息等多种形式,重点支持双带头人培养工程以及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成人学校建设、实训基地建设、职业教育师资培训等。国家和省支持的职业教育项目,市及各(县)区政府应安排好配套资金。
新农村建设双带头人培养工程,按照培训总体规划,由市、县(区)分级负担,市级适当安排补助资金,确保计划落到实处。城市户口职业教育学生,列入国家已建立的资助体系,全面落实好生活补助。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工程列入各级政府,2011年全市安排专项资金1500万元(含中央、省级、市级和县区)。各县(市)区要加大投入,市级给予适当补助。结合校舍安全工程、布局调整工程,充分利用现有教育设施和教师资源,安排奖补资金,重点支持180所乡镇成人学校建设,作为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基地和社区教育中心。从2011年起,市财政在教育事业经费之外,每年安排200万元,重点支持民办教育的发展。
行业企业部门要按照关于印发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提取与使用管理的意见的通知(财建[xx]317号)要求,切实执行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国发[xx]16号)关于一般企业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1。5%足额提取培训经费,从业人员技术要求高、培训任务重、经济效益好的企业,可按2。5%提取教育培训经费,列入成本开支的规定,足额提取职工教育培训经费。
(三)加强干部教师队伍建设
优先支持空编职业院校招聘急需专业教师。根据教学需要,适当增加职业院校教师编制。支持职业院校面向社会聘用工程技术人员、高技能人才担任专业课教师或实习指导教师,各级财政部门给予适当补贴。加大培养培训力度,加快培养双师型教师,重点培养一批学科带头人和职业教育名师。
(四)严格落实就业准入制度
严格执行先培训、后就业、先培训、后上岗的规定,用人单位发布招聘信息时,必须注明职业资格要求,鼓励用人单位招录职工首先从取得职业院校学历证书、职业资格证书、职业合格证书的人员和普通高校毕业生中择优录用。凡属国家规定实行就业准入控制的职业(工种),必须从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中录用,并鼓励优先录用取得相应职业院校学历证书的人员;属于一般职业(工种),鼓励优先录用取得职业院校学历证书或职业培训合格证书的人员;从事个体工商经营的人员,也必须接受相应的职业教育和培训。各级人力资源和劳动保障等部门要加强对就业准入制度执行情况的监察,对于违反国家就业准入制度的用人单位,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五)提高高技能人才的待遇
建立科学合理的高技能人才薪酬津贴制度,进一步完善企业职工凭能力和业绩确定收入、分配和待遇的机制。鼓励企业在关键岗位、关键工序设立首席工人、首席技师,对贡献突出的高技能人才实行股权和期权激励。进一步推行技师、高级技师聘任制度,根据考评结合、评聘分离的原则,落实技师津贴,被聘用的技师、高级技师分别享受工程师、高级工程师同等待遇。全市每年选拔一批各行业和职业领域具有良好职业道德和高超技能水平的高技能拔尖人才,实行特殊津贴,享受与市级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同样的政治经济待遇。
(六)完善学生就业创业服务体系
各级教育、劳动部门和行业协会要认真开展本地区或本行业的人才需求预测,参与校企合作办学规划、人才培养方案的制订以及课程开发、教育教学评估和毕业生就业指导等工作。要将学生就业情况作为评价学校教育质量的重要指标。充分发挥社会团体和中介机构的作用,为职业教育宏观管理和职业院校改革与发展服务。
(七)进一步加强舆论宣传工作
要认真总结和推广职业教育成功经验和职业院校办学经验。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出版等大众媒体,大张旗鼓地宣传职业教育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宣传优秀技能型人才和高素质劳动者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重要贡献,提高全社会对职业教育的认识,使新的求学观、择业观和成才观在全社会蔚然成风,形成全社会关心、重视和支持职业教育的良好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