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确保三进三治活动扎实有效开展,促进机关工作人员依法、高效履行职责,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河北省影响机关效能行为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省纪委、省委组织部、省监察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狠刹不良风气的规定、秦皇岛市机关工作人员问责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三进三治活动对象主体。
第三条 追究问责要坚持实事求是、权责一致、责罚适当、公开平等的原则,坚持追究问责与改进工作相结合、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问责种类
第四条 问责分以下九种:
(一)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二)责令公开道歉;
(三)诫勉谈话;
(四)通报批评;
(五)离岗培训;
(六)调离岗位;
(七)责令辞职;
(八)免职;
(九)辞退。
上述问责方式,可以单独使用或者并用。对于超出以上问责种类的,按照有关规定,依法依纪做出相应处理。
第三章 问责范围
第五条 问责重点针对三进三治活动对象主体的庸、懒、散表现。
(一)在庸方面,有下列表现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追究问责。
1、实干精神差,安于现状,得过且过,马虎应付,负责业务或分管工作长时间没有进展,群众意见大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或诫勉谈话。
2、不认真履行,工作效率低下,工作质量不高;活动中民主评议和群众测评处于末位的,给予诫勉谈话或通报批评。
3、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隐瞒、包庇、纵容、不予制止和纠正,或故意拖延造成恶劣影响的,责令辞职、免职或辞退。
(二)在懒方面,有下列表现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追究问责。
1、对区委、区政府决策部署落实不到位,在重点工程、重大项目建设和重要工作推进中,不能按时保质保量完成任务的,通报批评或调离岗位;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辞职或免职。
2、对涉及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重大问题不及时解决,或对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能够解决而不及时解决的,通报批评或调离岗位;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辞职或免职。
3、疏于学习和思考,政策理论水平不高,工作思路不清。谨小慎微,墨守成规,习惯于老套路、老办法,凭经验办事,长期打不开工作局面。遇到突发性事件,手足无措,应对失误,造成工作被动甚至重大损失的,离岗培训或调离工作岗位,情节严重的,通报批评、责令辞职或免职。
(三)在散方面,有下列表现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追究问责。
1、对本地区、本部门管理松懈、教育不严,致使所属部门及工作人员出现问题的,诫勉谈话或通报批评;造成恶劣影响的,调离岗位、责令辞职或免职。
2、对属于职责范围内的事项推诿扯... -->>
本章未完,点击下一页继续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