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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公司人格否认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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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人格否认制度(disregardofcorporatepersonality),又称“刺破公司的面纱”(piercingthecorpration’sveil)或“揭开公司面纱”(liftingtheveilofthecorporation),指为阻止公司独立法人人格的滥用和保护公司债权人利益及社会公共利益,就具体法律关系中的特定事实,否认公司与其背后的股东各自独立的人格及股东的有限责任,责令公司的股东(包括自然人股东和法人股东)对公司的债权或公共利益直接负责,以实现公平、正义目标之要求而设置的一种法律措施。1公司人格独立原则过于注重了对股东利益的保护,却对公司的债权人有失公平;它可能为股东特别是控制公司的股东谋取法外利益创造了机会,从而成为侵权责任的工具和手段。

    而在对于这种滥用公司行为需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时,控制公司者往往以公司为法人,应由公司独立承担责任,股东责任有限、不应承担公司责任为挡箭牌,从而逃避法律的惩罚。此时,如果拘泥于该公司人格的独立性,势必使他人或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反而违反了社会的公平正义。为了规制滥用公司人格的行为,探究当事人行为的实质,追求社会的公平正义,必须设立新的制度以对公司人格独立原则作出补充及修正,这就是公司人格否认原则。这一原则由美国法院首创,后被英、法、德等国效仿,并作了适合国情的改造,遂有德国的“责任贯彻”理论,日本的“透视”理论的产生。时至今日,该原则已为两大法系所共同认可,并运用于司法实践中,有效地维持和推动了公司制度的健康发展。

    公司人格否认原则不是对公司独立人格全面的永久的剥夺,也不是对法人制度本身的否定,而是对公司法人人格本质的内涵的严格格守。公司人格否认原则的效力范围限于特定法律关系中。通常公司的独立人格在某方面被否认,并不影响到承认公司在其他方面仍是一个独立自主的法人实体。因此,公司人格否认原则的效力是对人的,是基于特定的原因的,而非普遍适用的。

    适用公司人格否认原则的公司,实际上已是被人控制,失去自主性的,只具有公司形式的公司。由于其独立人格名存实亡又被利用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给社会造成危害,因此应当予以否认。正如美国法官桑伯恩说:公司在无充分反对理由的情形下,被认为法人而具有独立的人格;但是如果公司的独立人格被用于破坏公共利益,使不法行为正当化,或袒护欺诈或犯罪,法律应将公司视为多数人之组合而已。这是基于衡平。正义的考虑。如果在此时继续承认公司的独立人格,则立法者创设法人的良好本意被亵读了。

    公司人格否认原则的意义在于防止利用公司作为进行不法活动的工具和手段,以保障他人的合法利益及社会公共利益。这表明了法律既应充分肯定公司人格独立的价值,将维护公司的独立人格作为一般原则,鼓励投资者大胆地对公司投人一定的资金;又不能允许利用公司从事不法活动,将公司人格否认作为公司人格独立原则的必要而有益的补充,使二者相得益彰。使法律从形式上的公平合理走向实质上的公平合理,从这个角度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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