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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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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 />     第九条报名的具体时间在各年度财政部考委会发布的报名简章中规定,地方考委会应当据此确定本地区具体报名日期,并向社会公告。

    第十条报名人员可以在一次考试中同时报考专业阶段考试6个科目,也可以选择报考部分科目。

    第十一条具有会计或者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的人员,可以申请免予专业阶段考试1个专长科目的考试。

    第十二条应考人员答卷由财政部考办集中组织评阅,考试成绩由财政部考委会负责认定,由财政部考办发布。

    每科考试均实行百分制,60分为成绩合格分数线。

    考生对考试成绩有异议的,可向报名地的地方考办提出成绩复核申请,由财政部考办统一组织成绩复核。

    第十三条专业阶段考试的单科考试合格成绩5年内有效。对在连续5个年度考试中取得专业阶段考试全部科目考试合格成绩的考生,财政部考委会颁发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专业阶段考试合格证书。

    对取得综合阶段考试科目考试合格成绩的考生,财政部考委会颁发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全科考试合格证书。

    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专业阶段考试合格证书由考生向参加专业阶段考试最后一科考试所在地的地方考办领取。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全科考试合格证书由考生向参加职业能力综合测试科目考试所在地的地方考办领取。

    第十四条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的人员及组织考试相关人员,必须遵守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的相关规则、守则等,违者按照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违规行为处理办法予以处理。

    第十五条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的试题、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按照国家秘密管理。

    每科目考试的试题、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的保密期限,从该科目当年命题开始至该科目考试结束前允许考生离开考场的时间止。

    命题人和评卷人信息,以及经评阅的考生答卷,属于工作过程中的内部管理信息,按照工作秘密管理,不对外公开。

    第十六条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居民及外国人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办法,由财政部另行规定。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xx年8月1日财政部发布的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办法(财会[xx]1053号)同时废止。

    本办法公布前,已经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并取得xx年度至xx年度任一考试科目合格成绩的考生,以及已经获准免试或者豁免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部分考试科目的考生,参加xx年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的办法,由财政部另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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