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灯
护眼
字体:

设备监理单位资格管理办法

首页书架加入书签返回目录

请安装我们的客户端

更新超快的免费小说APP

下载APP
终身免费阅读

添加到主屏幕

请点击,然后点击“添加到主屏幕”

审合格的,由质检总局予以核准,并颁发甲级设备监理单位资格证书。

    第十三条申请、受理、评审、核准的有关程序和要求,按照质检总局行政许可有关规定以及有关部门联合发布的设备监理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设备监理单位资格申请书以及甲级、乙级设备监理单位资格证书的式样由质检总局统一制定。

    第四章变更和终止

    第十五条在设备监理单位资格证书有效期内,证书上列明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向原核准机关申请变更。

    第十六条设备监理单位分立或者合并,应当将设备监理单位资格证书交回原核准机关,按本办法有关规定重新进行申请和核准。

    第十七条设备监理单位依法终止的,核准机关应当依法办理注销资格的手续。

    第五章管理和监督

    第十八条设备监理单位资格证书有效期为五年。

    设备监理单位在有效期满后继续从事设备监理业务的,应当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提出换证申请;核准机关依照本办法有关规定重新进行核准。

    第十九条设备监理单位应当建立年度自查制度,记录本单位开展的设备监理经营业绩。

    第二十条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加强设备监理单位资格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设备监理单位取得资格后不能持续保持符合资格条件要求的,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责令及时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核准机关应当撤销其设备监理单位资格核准。

    设备监理单位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格证书的,核准机关应当予以撤销。

    第二十二条设备监理单位要求扩展资格范围的,应当向核准机关提出资格扩展申请;经评审合格的,由核准机关予以核准并换发资格证书。

    第二十三条设备监理单位遗失设备监理单位资格证书的,应当在全国性媒体上声明作废后,向核准机关申请补发。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未取得设备监理单位资格而承揽设备监理业务的,由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五条设备监理单位超出范围实施法律法规规定由其他机构实施的行为的,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超越核准资格范围承揽设备监理业务的,由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伪造、涂改、出租、转让设备监理单位资格证书的,由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予以警告,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给业主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七条从事设备监理资格核准与监督管理的有关机构和工作人员、受其委托进行评审等工作的机构和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未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设备监理单位资格核准涉及的相关收费项目和标准,按国家和地方财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xx年7月1日起施行。质检总局xx年11月1日发布的设备监理单位资格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第28号)同时废止。
上一页目录下一章

请安装我们的客户端

更新超快的免费小说APP

下载APP
终身免费阅读

添加到主屏幕

请点击,然后点击“添加到主屏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