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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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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务员制度

    (一)公务员

    1、公务员的概念和范围

    公务员是指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依法行使国家行政权力、执行国家公务的工作人员。也包括在其他行使国家行政职能、从事行政管理活动的单位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

    2、公务员的权利和义务

    (1)公务员的权利

    非因法定事由和非经法定程序不被免职、降职、辞退或者行政处分;有权获得履行职责所应有的权力;有权获得劳动报酬和享有保险、福利待遇;有权参加培训;提出批评和建议权;有权提出申诉和控告;有权要求依法辞职;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2)公务员的义务

    遵守宪法、法律和法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义务;接受群众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维护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忠于职守,服从命令;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公正廉洁;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公务员管理机构

    公务员管理机构是国家根据管理公务员事务的需要,依法对公务员的录用、考核、晋升、工资、辞退、退休等事项实施管理的组织。

    公务员管理机构的系统由国务院人事部和各部委、直属机构、办公机构等内设的人事局,县级及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及其所属各部门中设立的人事部门构成。

    1、综合管理机构

    综合管理机构指从中央到地方各级政府中设立的、具有多种管理功能,管理职权不限于本级部门,管理对象主要是事务而非公务员个人,管理权限具有宏观性、间接性特征的公务员管理机构。

    综合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能是:

    (1)制定公务员管理规范;

    (2)对同级政府各部门的人事机构和下级人事部门进行业务指导;

    (3)对某些管理事务进行跨部门地区的组织协调;

    (4)根据管理权限的划分,行使审核、审批权;

    (5)对公务员管理工作实施监督。

    2、部门管理机构

    公务员管理的部门管理机构是各部门内部的人事机构。

    部门管理机构,受本部门行政首长的领导,对其负责,同时接受同级政府人事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在本部门执行公务员管理的职责。主要职权有:

    (1)录用权;

    (2)考核权;

    (3)奖惩权;

    (4)升降权;

    (5)任免权;

    (6)辞退权;

    (7)其它人事决定权。

    (二)公务员管理制度

    1、职位分类制度

    公务员的职务分为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

    (1)公务员的职务

    领导职务

    领导职务是在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中,具有组织、决策、指挥职能的职务。包括从副科长到总理的10个层次。

    非领导职务

    非领导职务是在各级行政机关中不具有组织、决策、指挥职能的职务。包括办事员、科员、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助理调研员、调研员、助理巡视员、巡视员。

    (2)公务员的级别

    公务员的级别分为15级。

    职务与级别的对应关系是:

    (1)国务院总理:1级;

    (2)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2-3级;

    (3)部正职、省正职:3-4级;

    (4)部副职、省副职:4-5级;

    (5)司正职、厅正职、巡视员:5-7级;

    (6)司副职、厅副职、助理巡视员:6-8级;

    (7)处正职、县正职、调研员:7-10级;

    (8)处副职、县副职、助理调研员:8-11级;

    (9)科正职、乡正职、主任科员:9-12级;

    (10)科副职、乡副职、副主任科员:9-13级;

    (11)科员:9-14级;

    (14)办事员:10-15级。

    2、录用、任免与培训

    (1)录用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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