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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干部个人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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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加强对房产管理系统干部的管理和监督,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房产管理系统干部思想作风建设,特制定本规定。

    一、房产管理系统干部凡有下列重大事项应予报告:

    1、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营建、买卖、出租私房和参加集资建房的情况。

    2、本人参与操办的本人及近亲属婚丧喜庆事宜的办理情况(不含仅在近亲属范围内办理的上述事宜)。

    3、本人、子女与外国人通婚以及配偶、子女出国(国境)定居的情况。

    4、本人因私出国(境)和在国(境)外活动的情况。

    5、配偶、子女受到执法执纪机关查处或涉嫌犯罪的情况。

    6、配偶、子女经营个体、私营工商业或承包、租赁国有、集体工商企业的情况,受聘于三资企业担任企业主管人员或受聘于外国企业驻华、港澳台企业驻境内代办机构担任主管人员的情况。

    7、个人购置的通讯工具以及超过三千元以上的家电、家具、微机等大件物品的情况。

    8、本人认为应当向组织报告的其他重大事项,也可以报告。

    二、局党组负责受理副科级干部的报告。一般干部的报告由局纪检组负责受理。

    三、对于需要答复的请示,党组或纪检组应认真研究,及时答复报告人。报告人应按组织答复意见办理。

    四、对报告的内容,一般应予保密。组织认为应予公开或本人要求予以公开的,可以采取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五、房产管理系统干部不按本规定报告或不如实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其所在单位应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限期改正,并责令作出检查,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批评。

    六、局党组将加强对本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把房产管理系统干部执行本规定的情况作为考核干部的一项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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