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被选举权。
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3、思想和言论自由权
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4、宗教信仰自由
公民有宗教信仰的自由。
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
5、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任何公民,非经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
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
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公民的人格尊严、住宅不受侵犯。
6、通信自由
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
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7、批评和建议权
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
8、要求国家赔偿权
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公民,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
9、劳动权
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
国家应当通过各种途径,创造劳动就业条件,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并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提高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
10、福利权
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国家和社会保障残废军人的生活,抚恤烈士家属,优待军人家属。
国家和社会帮助安排盲、聋、哑和其他有残疾的公民的劳动、生活和教育。
11、受教育权
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12、学术和创作自由权
公民有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
13、男女平等
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
14、夫妻双方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15、公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
16、公民有服兵役、参加民兵组织的义务
二、宪法的解释、修改和监督实施制度
(一)宪法解释制度
宪法的解释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大常委会一般通过制定法律、发布决定、决议的形式解释宪法。
(二)宪法修改制度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拥有宪法修改权。
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
(三)宪法实施监督制度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履行监督宪法实施的职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行使解释宪法、监督宪法实施的职权。
全国人大有权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宪法所作的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