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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存款保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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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德国存款保险制度

    一、德国金融体系简介

    1、德国金融体系的构成

    德国的金融体系主要由中央银行、三大银行集团和专业机构组成。德国的中央银行——德国联邦银行依据1957年7月颁布的联邦银行法成立,具有较强的独立性。德国金融业以全能银行为主体,多种金融机构并存。除商业银行外,还有公营储蓄银行、合作性质的大众银行和赖法森银行、私人储蓄银行、建筑和储蓄银行、抵押银行、转账划汇中心等。在发展初期,德国的各类银行均有其特定的重点业务领域。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在发展过程中,各类银行相互竞争,业务范围逐渐交叉,形成目前的综合经营的局面。

    德国银行通常可以按三个标准进行分类:1依据所有权结构,可以分为公营银行和私营银行;2依据业务范围,可以分为全能银行和专业银行;3依据组织结构,可以分为商业银行、储蓄银行和合作银行。公营银行由州或国家所有,主要有储蓄银行及其上级州立银行,政府通过直接持有股权、间接持有股权或提供担保持有银行部分或全部股份。与公营银行相对应,私营银行由私人机构所有和管理。德国的银行主要是全能银行,能从事存款、贷款和证券等各类金融服务。德国的专业银行在很大程度上是随市场需求产生的,随后政府才立法对其进行管理。这些专业银行主要包括抵押银行、建筑和贷款协会及具有特殊任务的信用机构。具体分类参见图3-1:

    2、德国银行业现状

    德国银行业的发展总趋势是急剧集中。20世纪50年代,独立的信用机构有将近14000家,而到1998年已减至大约3600家。截至xx年10月,德国共有信用机构2089家,其中商业银行250家(包括大银行5家、区域性银行159家、外国银行的分支机构86家),储蓄银行475家,信用合作社和中心合作银行1297家,抵押银行25家,建筑和贷款协会26家,专业银行16家,如图3-2所示:

    图3-2xx年10月德国各类银行机构数量占比

    注:大银行包括德意志银行、德累斯顿银行、商业银行、巴伐利亚银行和德国邮政银行。

    资料来源:根据德国联邦银行银行业统计数据xx(月报统计补充1)第106页整理

    德国银行体系的三大银行集团:商业银行集团、储蓄银行集团和合作银行集团,约占市场份额的75%。如表3-1所示:

    表3-1xx年10月德国各类银行集团按资产负债总额计算的市场份额

    注:1大银行包括德意志银行、德累斯顿银行、商业银行、巴伐利亚银行和德国邮政银行。2专业银行包括抵押银行、建筑和贷款协会及特殊任务的金融机构。

    资料来源:根据德国联邦银行xx年12月月度报告第66页整理。

    德国的银行体系以公营银行和合作银行占有很大份额为特征。在资产和存款方面,德国公营银行(不论是国家所有还是州所有)在银行业部门中所占的份额与欧盟和经济合作组织相比最大,如表3-2所示:

    (1)根据xx年10月德国各类银行的资产负债总额分析,虽然商业银行集团的资产和存款只占银行资产负债总额的28。06%,但是其中5家大银行的资产负债占整个商业银行集团一半以上。这5家大银行和其他一些商业银行活跃在德国的各个州;与此同时还存在大量地区性商业银行、数量不多的私人银行(从法律形式上,德国联邦银行法将其视为私营个体商人或合伙公司)。德国的银行业实行的是全能银行制度,德国最大的三家商业银行——德意志银行、德累斯顿银行和德国商业银行为公司和消费者提供了全方位的服务。从公司的角度看,银行除了向公司提供短期和长期贷款外,还可以持有公司的股票,从而可以提供股权融资。从消费者的角度看,银行可以为消费者提供储蓄工具、贷款和人寿保险产品。

    (2)储蓄银行集团包括储蓄银行、州立银行、州立住房储蓄银行、地区性公立保险机构,以及专业性的金融机构。虽然德国储蓄银行的萌芽最早可以追溯到17世纪,但公营储蓄银行出现于19世纪初,成立之初是为低收入阶层提供贷款和储蓄工具,目前已经发展成为从事所有金融业务的综合性银行。储蓄银行集团中,除了7个出于历史原因建立在私法基础之上以外,其余均是建立在公法基础上的金融机构。储蓄银行为区域性的全能银行,根据区域原则(regionalprinciple)将业务限制在拥有其所有权的城市或乡镇里;州立和区域性储蓄银行一方面充当本地储蓄银行的中央银行,另一方面通过发行债券为当地政府融资,自身也经营全能银行的业务。大多数州立银行由各州、其他州立银行和区域性储蓄协会所有;dgz-deka银行为公立金融机构,由州立银行、德国储蓄银行和汇划协会、区域储蓄银行协会所有,充当所有州立银行的中央银行。德国储蓄银行集团结构如图3-3所示:

    (3)德国的合作银行出现于19世纪中叶,以满足当时银行业地区发展不平衡的需要。合作银行的经营范围同样受区域原则的限制,以避免内部竞争。德国的信用合作社均以自愿入股方式成立,是提供各种信贷业务和处理成员间及其他组织间的金融业务的银行性金融机构。自20世纪50年代以来,合作银行急剧集中,同时分支机构迅速增加,从1957年到xx年,合作银行从11570多家骤降到1297家,而分支机构却从约25000激增到50000多家。

    (4)专业银行包含了多种法律形式各异、业务范围不同、经济意义差别较大的银行。这些具有特殊任务的信用机构拥有补充职能,即开展其他银行所没有的或者受限制的业务。xx年10月,在德国联邦银行的统计中,德国共有这类机构42家,其中建筑和贷款协会26家,其他专业银行16家,资产负债总额为18040亿欧元,占德国所有金融机构资产负债总规模的26。03%。

    专业银行中的抵押银行始建于1862年,目前基本上以股份公司形式运作。其最初功能是为城市居民住房筹集资金,后因公共预算赤字增加而逐渐承担了“市政贷款”的业务,通过发行信用债券、抵押债券、市政债券等筹集资金并用以经营不动产抵押贷款和市政贷款。截至xx年10月,德国的抵押银行共有25家,资产负债总额达9013亿欧元,约占德国银行资产负债总规模的13%。就抵押贷款而言,在确定贷款对象时,只要有国内不动产作为抵押品,而不管贷款的具体用途如何,抵押银行都对申贷者发放贷款。抵押银行还发放由企业或政府机构进行信誉担保的贷款。抵押贷款一般采取分期偿还方式偿还。

    二、德国的全能银行制度

    1、德国全能银行的演进

    全能银行在德国的银行体系中发挥着重要作用。19世纪中叶至20世纪30年代,德国的全能银行经历了从萌芽到传统的全能银行制度的形成过程。由于没有政府人为的限制和强迫,德国在投资银行和保险业务从产生开始就主要由强大的银行体系来承担,从而直接形成全能银行。由于没有外在压力,当时相对较为强大的商业银行接手新兴的证券、保险等业务基本上没有障碍,不需要另外委托或组建子公司代为经营,因此最早期的全能银行基本上都是内部综合经营型全能银行。

    20世纪30年代初至80年代初,全能银行经历了较为缓慢地发展阶段。德国虽然经历了30年代初的世界经济危机的影响和接踵而来的第二次世界大战的冲击,经历了50至70年代的经济高速增长和70年代以后的经济低迷阶段,但是全能银行由于受到政府的呵护没有走很大弯路,仍然保持着内部综合经营型方式,并随着经济发展而逐步完善。

    20世纪80年代以来,全能银行进入了快速发展阶段。在德国,尽管其全能银行向来以实力强大、经营稳健著称,但大银行与大企业过度紧密的联系阻碍了资本市场的发展及新兴中小型企业的发展;各级政府对州立银行、储蓄银行等公营银行的过度保护,扭曲了国内金融市场的竞争;政府对银行业的呵护造成国内银行机构过多,银行费用和融资成本居高不下。针对这些情况,德国银行业进行了较大力度的改革:逐步取消了对公营银行的优惠待遇,并逐步进行私有化;对实力雄厚的全能银行的经营战略进行重大调整,加强其投资银行业务并通过兼并收购逐步向国外扩张。

    2、德国的内部综合经营型全能银行

    德国的金融制度与其他西方发达国家的金融制度存在很大的差异性,这种差异性主要表现在银行发挥的作用比其他国家大得多,而资本市场发挥的作用比其他国家小得多,参与证券市场活动的主要是大型企业,中小企业很少参与证券市场活动。德国银行业的成长一直没有受到限制,伴随着工业发展,银行一直在为工业企业提供着全方位的金融服务,这就产生了内部综合型全能银行。

    在德国,企业发展对银行具有较强的依赖性,而对资本市场的依赖相对较弱。德国以家族为中心的中小公司较多,它们中的大部分不愿意过多地披露内部管理、财务等方面的信息,因而上市公司的数量大大少于美国,其中非金融公司主要依赖银行融资。由于在工业发展初期私人资本缺乏,居民个人将储蓄用于证券市场投资的量很少,形成资本市场欠发达状态,直到现在资本市场上的个人投资者的数量仍远远少于美国。德国上市公司在资本市场上的业务活动大都通过全能银行进行,因而全能银行在资本市场上非常活跃。

    德国政府鼓励银行通过长期贷款或证券融资参与产业公司的发展。由于全能银行作为非金融企业全面的中介,其交易费用少于资本市场交易所产生的费用,因而银行在资本市场上运行的成本低于资本市场的成本。银行对产业公司控制的程度取决于银行在这些公司管理中的活动,无论这种管理活动是通过直接股票所有权还是通过董事会成员。

    德国的内部综合经营型全能银行的发展方向从来没有改变,并随着经济的发展而发展,从而确立了内部综合经营全能银行在以银行中介为基础的金融体系中的主导地位。它部分地代替资本市场行使了金融体系的许多功能,在解决代理问题、信息不对称问题以及把没有能力或不敢直接进入证券市场的居民储蓄转化为投资等方面都比资本市场具有更大的优势。它不仅为经济部门廉价地提供全方位的金融服务提供了便利,也保证了资金的快速流通和高效率使用。这种更广泛地分散银行风险却稳定盈利的倾向增加了银行业的活力。

    德国各类商业银行的业务领域虽然各有侧重,但德国法律对它们从事何种业务却较少限制,它们可以随时开拓新的业务领域。因此商业银行作为全能银行,能够从事吸收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托收承付,买卖证券,信托投资,财产代管,投资咨询,外汇交易,国内外汇兑等业务。

    3、德国的主办银行制

    德国经济的良好运行,在很大程度上得益于其紧密的银企关系和银行对企业的监督与控制。在德国金融市场上,间接融资处于绝对优势,直接融资相对较弱,其资本市场不发达,产权约束较弱。因而,银行在德国投资金融体制中和公司的经营及治理结构中扮演着极其重要的角色。德国商业银行与企业关系的根本特征表现在其主办银行模式上。在德国,各种类型和规模的企业均有其自己的主办银行,甚至家庭也有其自己的主办银行。主办银行与企业之间通常保持密切而持续的联系与沟通:

    (1)企业发放贷款和向企业派驻监事,并在充分掌握企业内部信息的基础上,有效地对企业的经营与管理行为进行指导和监督。企业从开办到经营,银行都积极参与,从而建立起与企业之间的长期信用关系。

    (2)银行稳定地持有公司股票,与企业保持着较为稳定的产权关系。德国金融企业可以凭借其雄厚的资金实力大量向工商企业参股和控股,拥有企业(公司)股票,对企业(公司)直接投资,参与企业经营管理。

    (3)在企业出现暂时性财务困境时,采取延续或减免债务、紧急融资或派人协助经营等方式支持企业渡过难关。

    第二节德国金融安全网介绍

    德国的金融安全网中,银行、银行协会、公共监管部门和存款保险机构之间密切合作与协调,强化了市场力量。德国的金融安全网包括金融监管体系、存款保险制度以及行业协会与内部控制机制。德国金融安全网对银行部门提供的隐形补贴在世界上所有国家中为最低,因此,银行总体风险水平也最低。

    一、德国的金融监管体系

    1、金融监管体系构成

    为全面加强对金融市场的监管,德国制定了许多相关的法律法规。除了信用制度法、联邦银行法(bundesbankact,bbankg)外,德国银行监管的法律有抵押银行法,建筑和贷款协会法,以及联邦州颁布的储蓄银行法。此外,保险业有相关的法律,证券业有相关的法律,监管机构有相关的法律,企业上市也有相关的法律。立法的出发点都是为了保护储户和投资者的利益,保证交易的公平,保障金融市场的正常秩序。

    现代德国金融监管是内部监管(即自我监管)与外部监管(即社会监管与联邦银行、金融监管局)相结合的监管体系。自我监管以建立金融机构的内部治理结构为基础,建立股东大会、理事会、监事会之间的相互制约和制衡机制。社会监管则通过银行集团设立独立的审计机构,对银行资产营运做出判断,并将审计报告报送金融监管机构和中央银行。这些审计机构均为独立机构,要对其审计结果负相关责任。

    德国金融监管体系由三部分组成:德国银行的审计机构,联邦金融监管局,德意志联邦银行。德国金融监管体系的三个组成部分虽然性质不同,承担的职责不同,发挥的作用不同,但相互联系、配合,形成合作金融监管的有机整体。联邦金融监管局(federalfinancialsupervisoryauthority,bafin)是德国金融市场的监管者。它与另一个监督机构——德国联邦银行既分工又合作。自20世纪30世纪以来,德国中央银行一直在银行监管中发挥着重要作用。联邦银行庞大的分支机构网络和与其他银行广泛的业务联系使其具备监管的信息优势。联邦银行的监管地位在信用制度法中有明确规定。德国的金融监管机构并不直接干涉金融机构的运营,监管当局通过运用定量和定性的通用规则以及审查账目的方式进行监管。金融服务机构受到监管的强度取决于所提供的金融服务的类型和规模。与其他国家相比,联邦财政部不对银行的日常经营进行监管,只在制定长期指导原则和应对变革时发挥作用。

    2、德国银行审计机构

    德国的三大银行集团都有各自的审计机构,每个集团设立的行业协会要求审计机构每年对成员进行例行审计,如果有必要还可以随时进行审计,如果成员违反了有关审计的相关义务会受到处罚甚至被要求退出协会,这就可能不得不同时退出该协会的存款保险机构。行业协会内的审计机构在对风险的早期识别和降低存款保险机构的潜在负担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联邦银行和金融监管局要求各个银行每年必须接受审计机构的审计,并且其审计报告直接作为联邦金融监管局评价银行的重要依据。另外,联邦银行和金融监管局还可以根据需要随时委托外部审计师、会计师对银行的某项业务进行专项审计。例如,德国银行联邦协会的审计机构对每个成员银行进行评级,评级与向存款保险基金缴费的费率直接挂钩;同时,当成员银行出现提高银行业务风险或者违反银行业相关法律的情况时,该协会的审计机构能够强迫其采取改正措施。

    3、德国联邦金融监管局

    (1)xx年5月1日前混业经营,分业监管

    xx年前,德国对全能银行的监管基本上采取“五位一体”的组织形式,即以联邦银行监管局(bakred)为主体,以联邦银行和经济审计师协会为依托,以联邦证券交易监管局(bawe)和联邦保险监管局(bav)为补充,密切配合共同完成监督工作。在金融监管制度方面,德国是典型的混业经营、分业监管的模式。联邦银行监管局、联邦证券交易监管局和联邦保险监管局分别负责对银行、证券、保险行业的监管。

    (2)xx年5月1日后混业经营,混业监管

    为了加强对业务日益交叉的金融机构的监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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