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学生党支部建设,根据中国共产党党章、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组织工作条例,结合我校工作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学生党支部是指以本、专科学生党员为主组成的党支部,是团结引导青年学生成为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的战斗堡垒。
第三条
学生党支部在系(院)党委领导下,充分发挥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围绕学生素质的全面提高,抓好自身建设,做好学生的思想政治工作。
二、支部设置
第四条
学生党支部的建立由系(院)党委研究决定,班级有正式党员3人以上的应设置班级党支部,高年级学生党支部原则上应建在班上。党员人数较多的党支部,可根据党员分布和工作需要,合理设置党小组。
第五条
党员7人以上的学生党支部设立党支部委员会,党支部委员会一般由3-5人组成,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党支部委员会可设支部书记、副书记、组织委员、宣传委员、纪检委员等。
党员不足7人的党支部,不设党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党支部书记1人,必要时增设副书记1人。
选举产生的党支部委员会和党支部正、副书记要报系(院)党委批准。党支部委员会和不设党支部委员会的党支部书记、副书记一般任期二年;在任期间,系(院)党委可根据工作需要对党支部委员会和正副书记进行调整。
第六条学生党支部的书记应选思想素质好,工作能力强、热心社会工作、在学生中威信较高、作风正派的辅导员或学生党员担任。
三、主要工作任务
第七条组织学生党员学习党的基本理论和基本知识,学习时事政治,宣传和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
第八条
以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为核心,结合学生的学习、工作、生活实际,对学生党员进行思想政治教育。组织学生党员开展民主生活会,引导学生党员增强政治意识、责任意识、大局意识,增强组织观念和党性观念,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发挥先锋模范作用,使学生党支部成为引导广大青年学生团结上进的政治核心。
第九条
通过严格的党内生活引导学生党员加强党性锻炼和修养。建立健全党的组织生活、、民主生活会等各项党内生活制度,加强党员的管理和监督,严格执行党的纪律,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
第十条
按照“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方针,加强对入党积极分子、发展对象及预备党员的培养、教育和考察,积极慎重地做好发展党员工作。
第十一条
密切联系群众,增强政治敏感性和政治鉴别力,了解广大青年学生的愿望和要求,做好思想政治工作,为广大同学的健康成长服务,维护学校稳定。
第十二条
积极关心和支持共青团、学生会的工作,充分发挥学生党员在学生群众组织、社团和班集体中的先锋模范和骨干带头作用,推进优良学风建设和校园文化建设,努力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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