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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建管理经济处罚制度
1。为防止发生事故,保护职工身体健康,实现安全生产,根据国务院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和公司有关安全,结合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2。每个职工都必须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完成生产和工作任务,对本职工作的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所有职工对他人的违章行为有制止和向上级反映的义务。对领导违章指挥有拒绝执行的权力。
3。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不论是否产生后果,均应承担责任,按本规定给予罚款处理。情节比较严重的,屡教不改的可以加重处罚,直至行政处分。
4。在日常的安全检查中,在同一科队一个月内查出违章3起(含3起)以上,对该科队主管领导罚款50元、对单位罚款200元。
5。在各种特殊安全活动期间查到违章违纪行为,一律加倍处罚。
6。根据具体情况有些问题可由安全部门规定为整改项目,在限定整改期内完成,可不罚款。
7。对所查的违章违纪罚款,由安全部门开出罚款经主管领导签字后生效,交煤矿财务扣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