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xx〕15号)和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粤办发〔xx〕29号),积极推进广东省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不断完善高技能人才评价方式,建立健全以能力和业绩为重点的高技能人才评价体系,规范广东省企业高技能人才评价工作,保证高技能人才评价质量,特制定本工作管理规定。
一、评价原则开展企业高技能人才评价工作,应以职业能力建设为核心,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国家职业标准与企业生产实际需要相结合、职业能力考核与工作业绩评价相结合、企业评价与社会化鉴定相结合的原则。在具体考评中,坚持以职业能力为导向,以工作业绩为重点,注重核心能力和职业知识、技能水平,强调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和工作业绩。
二、评价的等级及范围企业高技能人才评价主要开展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的评价。企业高技能人才评价的职业(工种)范围,限于企业生产技术岗位中的技术技能型、复合技能型主体职业(工种),其他职业(工种)由地级以上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或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指定相应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实施。
三、评价方式采取业绩评定,业绩评价与能力考核、理论知识考核相结合的方式,对照国家职业标准,重点评价企业职工解决生产问题和完成工作任务的能力。
(一)对于核心能力考评合格、工作业绩评定为优秀的参评人员,采取直接评定方式,予以确认其具备相应级别的职业资格。具体的操作方法是:企业以评审会的方式组织考评专家对参评人员填报并经公示认可的业绩材料进行评审,工作业绩评定为优秀,且核心能力考评成绩为合格者,经企业高技能人才评审委员会综合评审同意,可直接予以评定相应级别的职业资格。并把核心能力考评和工作业绩评定的成绩分别打印在职业资格证书中的理论知识和操作技能考核成绩栏上。
(二)对于工作业绩评定为合格,核心能力考评成绩合格的参评人员,采取业绩考评与职业技能、理论知识考核相结合方式进行。具体的操作方法是:工作业绩被评定为合格,且核心能力考评成绩为合格的参评人员,在先后参加职业技能、理论知识考核合格后,经企业高技能人才评审委员会综合评审同意,可予以评定相应级别的职业资格。
(三)对于核心能力或工作业绩评定为不合格的参评人员,待其今后具备相应职业资格要求的条件时,再行予以安排重新考评。
(四)考评项目。
1。核心能力评价:是对参评人员道德态度、潜在能力等进行的评价,采用量表测评、上级评价和班组评议相结合方式,由企业组织进行。
2。工作业绩评价:是通过评价参评人员截止考评前,在工作中取得业绩和成果,以证明其技能水平的方法。包括其所完成的主要工作项目、现场解决技术问题的情况、技术改造与革新、工作效率和产品质量等方面的情况。具体参评人员的业绩成果材料,由所在企业确认后送审。
3。操作技能:分别由地级以上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或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认可或直接委派的技术专家与企业评审专家共同命题。其中包括必考模块、选考模块,具体由专家依据国家职业标准,结合企业工种、参评人员岗位特点拟定,考核方式以典型工件加工、现场答辩、情景模拟答辩、作业项目评定为主。
4。理论笔试:通过操作技能必考模块、选考模块考试的参评人员,由企业组织理论闭卷考试,试题依据国家题库并结合企业实际拟定,具体由企业与地级以上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或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授权组织。
四、企业开展内部高技能人才评价的条件和职责
(一)企业开展高技能人才评价工作应具备的条件。
1。企业领导重视高技能人才培养、评价和使用等工作,企业能按规定正确使用职工教育经费,并提供相应的经费保障。
2。建立和完善高技能人才培养、评价、使用、待遇相结合的激励机制。
3。提出开展高技能人才评价工作申请,特别需对企业生产规模、主要生产产品、生产特点、技术含量及员工总数、技能状况等情况进行说明。
4。设立企业高技能人才评审委员会,并具有相应的技能人才考评机构和专(兼)职的管理人员、考评人员。评审委员会成员不得少7人,其中具备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技师以上职业资格的达到70%以上。
5。具备与考评职业(工种)相适应的考核场地、设备及检测手段等。
6。制定完善的高技能人才考评规章、制度。
(二)企业高技能人才评审委员会的职责。根据国家职业标准,结合本企业生产需要和技能人才状况,制定本企业高技能人才评价实施方案,明确职业(工种)范围、等级及评价方式、组织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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