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本学校基本建设项目会计核算、会计监督和投资效果的考核工作,依据国家制远的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和财政部财会7[1998]17号文件关于印发<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补充规定>的精神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基本建设会计核算是指核算和反映建设单位资金及其运用的专门会计。它是用来分析、考核基本建设概算和投资计划执行情况,加强经济核算,考核投资效益的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制度主要规范本学校基本建设项目的会计核算、会计监督和基本建设项目投资效果的考核工作。
第四条学校基建财务在学校财务处和学校校委会的领导下,完成以下会计核算任务::
1、对基本建设项目全过程的各种消耗进行会计核算:2、对基本建设投资效果进行考核:3、对基本建设的全过程实施会计监督;:
第五条基建财务人员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有建设单仪会计制度的规定建立会计账册,进行会计核算,及时提供合法、真实、准确、完税的会计信息。
第六条基建会计核算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为依据,按规定的会计处理方法进行账务处理,保证会计指标口径一致、前后各期一致。
第七条在填制会计凭证、登记账簿时,应填列会计科目名称,或同时填列会计科目编号,不能只填科目编号,不填列科目名称。
第八条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第九条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帐本位币。有外币业务时,将外币折合成人民币进行核算。
第十条对外报送的年度基建会计决算报表格式,按财政部规定的报表格式编报。学校为满足内部基本建设管理的需要编报的报表,按公司自行规定的基本建设项目年度决算会计报表格式编报。
第十一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二条本制度由学校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章基本建设会计核算内容及会计科目设置
第十三条基本建设会计核算内容是建设单位的全部资金和资金运用。基本建设资金,就是建设单位的各种财产和物资的货币表现。
基本建设资金来源:
第十四条基本建设投资拨款是指国家和其他单位拨入的无偿的基本建设投资拨款。包括:预算拨款、基建基金拨款、自筹资金拨款和其他拨款。
第十五条项目资本是指国家或其他部门、单位采用参股投资方式,拨给学校的基本建设投资。分为国家资本、法入资本和个人资本等。
第十六条项目资本公积是指投资者实际缴付的出资额超过其注册资本的差额、接受捐赠的财产等。
第十七条基本建设投资借款。基本建设投资借款是指建设单位为完成基本建设任务,按规定程序向银行或有关单位借入的基本建设投资借款。包括:"拨改贷"投资借款、国家专业投资公司委托借款、部门基建基金借款、部门统贷基建基金借款、建设银行投资借款、;煤代油投资借款、国外借款和其他投资... -->>
本章未完,点击下一页继续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