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不说,还给法官留下了如何裁判的难题。双方都拿出了足够充足的事实与证据,脸露完后把难题扔给了自己。因为实力对于接近,案件事实的认可上,法官就陷入了两难的境地。这个时候,董倩希望马上把庭审结束,多一分钟也不想再继续下去。所以对于田诗休庭的请求,董倩一口回绝。
“审判长、审判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规定,东阳市明剑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郑方的委托,指派本人担任其在本案一审的辩护人。”
“本人接受指派后,对本案的事实进行了调查,现根据本案事实及法律规定,发表辩护意见如下。”
田诗辩护词的开头似乎很老套,但无疑是符合本案办理过程的。在本案中,田诗进行了大量的调查工作。相对于律师办理刑事案件的惯常表现来说,田诗无疑是更加努力的。
一般情况下,律师在办理刑事案件时,很少主动收集相关证据。这不只是一个收集证据的能力问题。律师收集证据时,存在一定的困难,这是一个常见的情况。这个问题困扰了司法界二十多年,一直也没有什么太好的解决方法。
除了取证难的原因以外,还有一个原因就是律师取证存在较大的法律风险。刑事案件中,律师的职责是为被告人辩护,为被告人争取最大的利益。律师的对立一方往往就是侦查机关、检察机关。我们的这个社会往往是复杂的。面对办案机关提供假证将承担法律责任,证人也好,其他出证主体也好,往往对提供假证、作伪证,有着较高的风险意识。而对于律师,这些主体往往就没有这么多想法了。
律师因为自身的能力欠缺,收集的证据就算是伪证,多数情况下也难以查证。这些伪证通过律师提供给办案机关,一旦出现问题,律师就会被追责。很多律师就是因为证据问题,被追究刑事责任。
也正是因为存在巨大的法律风险,目前国内刑事案件中,律师很少会自己取证。有一些律师干脆就放弃办理刑事案件,专注办理经济案件,既有钱赚又少了不少风险。
经济案件虽然可以赚到更多的钱,但一个律师的价值,在社会层面体现最为突出的,还是刑事案件。历史上无数经典案件中,律师流传下来最为着名的案件,还是那些穿越历史时空,永远不朽的经典辩护!
也正是因为理解刑事案件对于一个律师,一个法律人的价值,田诗才会同意承办这起案件。要知道律师承办案件,关系到律师的职业生涯,就算是有个人因素的介入,那也只是起到一小部分作用。最后促使田诗决定办理这个案件的,还是田诗出于对自身价值的追求。东阳市检察院的马东生承办这起案件,也是这个道理。普通的法律人,对于这种复杂案件往往想到的是难度。而那些真正有实力的法律人,则是在考虑这起案件是否可以表现出自己强大的专业能力。他们的专业能力需要这样的大案来体现,需要一个合适的平台来展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