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引导和激励全体管理干部正确履行职责,强化工作责任,提高工作效能,保障学校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参照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管理干部,是指学校全体中层干部。
第三条实行管理干部工作责任追究要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权责统一、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单位(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相关管理干部进行工作责任追究:
1、不认真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不认真执行学校的决定和工作部署,致使政令不畅,影响全局工作安排的;
2、违反议事规则,越权擅自决策,导致决策失误,造成损失或不良社会影响的;
3、内部管理职责不清、管理混乱,工作人员不按规定办事、工作不负责任,造成损失或不良社会影响的;
4、在工程建设项目、大型设备购置等经济活动中发生失误,造成经济损失的;
5、违反国家财经纪律和学校财务制度,出现乱收费、私设小金库、私分公款、违规支出等情况的;
6、在各类招生、考试、合作办学、办班过程中,违反国家政策和学校有关规定,造成损失或不良社会影响的;
7、教育教学管理不力,引起教学事故,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8、对群体性、偶发性事件,重大突发公共事件或治安事件,责任人没有在第一时间到达现场进行处理,或处置失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或重大损失的;
9、由于教育不严、管理不力、监督不到位,发生工作人员违法违纪案件的;
10、不认真履行安全管理规定,不严格安全管理,造成失火、偷盗、食物中毒等事故发生或人员伤亡的;
11、无故中断与学校的联系,对工作安排和落实造成影响的;
12、其他造成严重后果或不良社会影响的情形。
围绕学校建设发展而进行改革创新出现工作上的问题,不属于责任追究范围,可根据具体情况研究处理。
第五条经济损失划分:1万元及以下为一般经济损失;1万元至10万元为较大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为重大经济损失。
第六条不良社会影响包括:引起学校师生员工普遍不良反映的;引起社会关注和不良反映的;在校内外造成严重负面影响的。
第七条责任追究的形式和适用范围:
1、凡造成一般经济损失,或引起学校师生员工普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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