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普遍不良反映,或影响工作安排、工作落实,或违规支出等情况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诫勉谈话,或通报批评,或警告、严重警告处分。
2、凡造成较大经济损失,或引起社会关注和不良反映的,或出现乱收费、私设小金库、私分公款等情况的,视情节轻重,责令停职检查、引咎辞职,或给予降职处分。
3、凡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在校外造成严重负面影响的,或造成失火、偷盗、食物中毒等事故发生或人员伤亡,或发生工作人员违法违纪案件的,给予责令辞职或免职处分。
以上责任追究形式可以单独使用或者合并使用。
第八条造成经济损失的,除追究工作责任外,还将给予相关人员及其所在单位(部门)一定的经济处罚。
第九条凡违反党纪政纪的,按照党纪政纪相关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条责任追究的程序:
1、学校纪委办公室为实行责任追究的受理部门。
2、出现责任事故后,所在单位(部门)应认真查找原因,深入分析产生问题的原因,形成专题报告并提出处理建议,报学校纪委办公室。
3、学校纪委办公室对责任事故进行调查核实,并形成书面调查材料和处理意见。
4、听取被追究对象的陈述和申辩,将处理意见形成个人见面材料,交被追究对象签字。
5、报经学校党委研究,作出对被追究对象给予追究或免予追究的决定。
6、落实责任追究的处理决定,履行相关手续。
第十一条管理干部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问题,敢于揭露,主动查处,挽回损失,认真整改的,可以酌情从轻、减轻或者免予追究;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问题进行掩盖、袒护、不查不究,不配合有关部门调查处理的,视情节应予从重或加重追究。
第十二条管理干部任职期间出现的问题,无论在任或者离任,均按在任期间出现问题的性质和责任大小进行追究。
第十三条责任追究的执行部门出现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情况的,依照本规定,追究其管理责任。
第十四条责任追究的处理情况由纪委办公室向学校党委、行政作出书面报告,同时将有关材料归入干部人事档案和廉政档案。
第十五条责任追究情况在一定范围内公布。
第十六条对其他管理人员实行工作责任追究,由所在单位(部门)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本规定由学校纪委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