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学校正常教学秩序,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
第二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到我校的新生,应持录取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在规定期限内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须向学校请假,假期不得超过二周。未请假而不按期报到或请假逾期不报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三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条新生入学体检由湘潭大学医院(以下简称校医院)根据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进行。对被发现患有疾病不适宜在校学习者,由本人申请,学校审批,准许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保留入学资格学生,应在一周内办理手续离校,回家治疗。保留入学资格学生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
保留入学资格学生经治疗康复后,应在下一学年新生入学前一周内向学校提出入学申请(附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开具的康复证明),经校医院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无论何时,一经查实,即取消学籍。
第六条每学期,学生必须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持有效证件到所在学院报到,并办理网上注册手续。学生须在每学年第一学期第二周前(含第二周),按规定缴清本学年应缴费用后方能注册。因故不能按期注册者须办理暂缓注册审批手续。未经学校批准逾期两周未注册者,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三章学制与学习年限
第七条普通全日制本科学制为四年,按照学分制管理机制,实行弹性学习年限。学生可以提前毕业,但在校学习时间不能少于三年;也可以延期毕业,但最长年限自入学时起连续计算累计不超过六年,超过此年限者,不予注册。
第八条提前达到毕业要求者,可申请提前毕业或提前报考硕士研究生。不能在正常学制内达到毕业要求者,可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延长学习时间。提前毕业、提前报考硕士研究生或延长学习时间者,须按学校有关规定提出申请、办理审批手续。
第四章考核、成绩评定与学分
第九条学生每学期应根据专业教学计划的要求和湘潭大学本科学生选课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选定所修课程并参加所选课程的学习和考核。选课后不参加课程学习者(获准免听者除外),该课程成绩记为零分或不及格。
第十条课程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课程考核的组织和管理按湘潭大学考试管理规定执行,成绩合格者方可取得该课程学分。
第十一条学生每学期修读课程的学分数原则上不得少于20个学分,各专业学生毕业应取得的学分详见各专业教学计划。
第十二条学校采用学分绩点和平均学分绩点的方法来综合评价学生的学习质量。
考核成绩与绩点的关系:
成绩成绩等级绩点
90-100优a4。0
85-89a-3。7
82-84良b+3。3
78-81b3。0
75-77b-2。7
72-74中c+2。3
68-71c2。0
64-67c-1。5
60-63及格d1。0
60以下不及格f0
学分绩点的计算方法:
1、一门课程的学分绩点=绩点×学分数
2、一学期或学年平均学分绩点=所修课程学分绩点之和/所修课程学分之和
第五章多修、辅修、重修、补修、免听与缓考
第十三条学校按专业教学计划确定各专业学生每学期修读的标准学分数。学生如需超标准多修学分,应按湘潭大学本科学生选课管理办法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四条学校实行辅修专业修读制度,鼓励学生在学好主修专业的基础上,辅修另一个专业。辅修专业的管理按湘潭大学辅修专业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必修课程考试不合格者,均应重修。选修课程考试不合格者,可以重修,也可以按照专业教学计划规定改修其他课程,重修或改修按湘潭大学本科学生选课管理办法办理手续。学生不得重修已合格的课程。
第十六条学生转学或转专业后,应补修转入专业已经开设但本人尚未修读的课程。
第十七条学生多修、辅修、重修、改修或补修,均应按规定缴纳修读费。
第十八条学生经学校同意,可在与学校有协议的其他高等院校及科学研究机构修读课程,学校根据学生修读的课程成绩认定学分。
第十九条学生对已选定修读的课程,可按程序申请免听。获准免听课程的学生,必须参加该课程的实践教学环节的学习和课程考核。
第二十条思想政治理论课、公共体育课、实验课和实践性教学环节不得申请免听。
对身患疾病或因生理原因不能正常修读体育课程的学生,体育教学部可依据校医院的证明,为其另行安排适当的体育教学和考核。经考核合格,可取得体育课学分。
第二十一条学生因故无法参加已修读课程的考核,可按湘潭大学考试管理规定申请缓考,并按重修办理选课手续。学生无故不参加已修读课程的考核,作旷考论,旷考按湘潭大学考试管理规定处理。
第二十二条重修或缓考课程不单独安排教学,学生可参加以后学期该课程的学习。
学生应主动向所在学院教务部门咨询或上网查询重修、缓考的有关事项,按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相关手续。
第六章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三条学生原则上应在被录取的专业完成学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读一年级或二年级学生,可允许提出一次转专业申请:
1、学生确有特长,转专业更能发挥其特长的;
2、学生入学后发现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不含隐瞒既往病史入学者),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其他专业学习的;
3、学生确有特殊困难,不转专业则无法继续学习的。
第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不予考虑转专业:
1、入学未满一学期的学生;
2、本科三年级以上(含三年级)的学生;
3、艺术类等学科专业通过面试考核接收的学生;
4、正在休学、保留学籍的学生;
5、应予以退学的学生。
第二十五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学校在必要时可以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第二十六条考虑到人才培养的计划性,各学院同意转出或接收的转专业人数累计不得超过该专业该年级入学注册人数的15%,外语类专业应控制在10%以内。
第二十七条学生转专业按以下办法办理:
1、申请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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