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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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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转专业的学生需填写转专业申请表,于每学期第一周前交至相关学院审批,学生所在学院及接收学院应在申请表上签署明确的意见;

    2、接收学院应于每学期第一周将拟接收学生的申请表汇总并交教务处,逾期教务处不予受理;

    3、学校在每学期第二周对申请转专业学生进行审批,被批准者,必须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到相关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4、学生转专业前所修课程成绩将如实记录在其成绩总表中,转专业学生原已获得的学分符合转入专业教学计划要求的,学校予以认定。

    第二十八条学生转学(转出和转入)应在每学期开学前,按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省教育厅的有关规定办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转学:

    1、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2、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申请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由低学历层次申请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3、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含联合培养)的;

    4、应予退学的;

    5、无正当理由的。

    第二十九条申请转专业或转学的学生,未经批准及未办理相关手续前,必须参加原专业的学习,否则按违反学习纪律处理。

    第七章休学、保留学籍与复学

    第三十条学生可以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分阶段完成学业。因各种原因需暂停学习或不能正常学习者,可以申请休学或保留学籍。

    第三十一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休学:

    1、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因伤、因病须停课治疗和休养六周以上的;

    2、一学期请病假、事假缺课累计超过该学期上课总学时三分之一的;

    3、因某种特殊原因,本人强烈要求休学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的。

    第三十二条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学年为期。经学校批准可以续休,累计休学不得超过二年。

    第三十三条学生休学须办理休学手续离校。学生休学期间,学校保留其学籍,但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休学学生患病,其医疗费按我校相关医疗管理规定处理。

    第三十四条学生休学期间应遵纪守法,注意人身安全,学生休学期间的一切行为,均由学生本人负责。

    第三十五条学生通过学校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可保留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三十六条休学或保留学籍的学生应于期满前两周内办理复学手续。期满未办理复学手续的学生,学校不再保留其学籍。对在休学或保留学籍期间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的,按学校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十七条因病休学学生办理复学手续时,须附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开具的康复证明,经校医院复查合格后,方可办理复学手续。伪造诊断证明或复查不合格者不得复学。

    因其他原因休学者,须提供必要的证明,方可办理复学手续。

    第八章试读、退学与取消学籍

    第三十八条学生一学年内取得的学分未达到30个学分,由学生所在学院给予学生书面警示。

    第三十九条学生一学年内取得的学分(包括重修取得的学分)未达到15个学分者,由学校编入下一年级试读,试读期一学年。在试读期内取得的学分(包括重修取得的学分)达到或超过20个学分者,自动解除试读,可在试读班级继续学习。

    第四十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以退学:

    1、试读期内取得的学分(包括重修取得的学分)未达到20个学分的;

    2、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含休学)未达到结业条件的;

    3、休学或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4、经学校指定医院确诊,患有疾病或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5、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6、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7、本人申请退学,经劝说教育无效的;

    8、因其他原因,学校认为应作退学处理的。

    第四十一条按第四十条规定作退学处理不是纪律处分。

    第四十二条对作退学处理的学生,学校出具退学文件并送达本人,同时报湖南省教育厅备案。因特殊情况无法送达本人的,则在校内发布公告,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七天,则视为送交。

    第四十三条学生对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申诉程序按湘潭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办理。

    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取消或注销学籍:

    1、因违法、违规、违纪被学校开除学籍的;

    2、按第四十条规定作退学处理的;

    3、学生死亡的;

    4、其他原因,按规定应予取消或注销学籍的。

    第四十五条学生被取消学籍后,有关事项按以下规定处理:

    1、两周内办理离校手续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2、退学前学满一年者,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完离校手续后,可于两周内向学校申请办理肄业证书,否则,学校不再出具任何证明或证书;

    3、取消学籍学生不得复学。

    第九章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四十六条具有普通全日制本科学籍的学生,在学校规定的修读年限内,修满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内容,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并予以毕业注册。符合国家和学校有关学士学位授予规定者,授予学士学位。

    第四十七条具有普通全日制本科学籍的学生,在学校规定的修读年限内,修完专业教学计划所规定的内容,但未达到毕业要求,未取得的各类学分累计在14个学分以内(含14学分)者,可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申请结业,发给结业证书并予以结业注册。

    第四十八条取得结业证书的学生,在学校规定的修读年限内,可向学校申请重修。经重修后取得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各类学分者,达到毕业要求,可申请换发毕业证书。符合毕业当年国家和学校有关学士学位授予规定者,可申请学士学位。对合格后颁发的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四十九条学满一年以上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发给肄业证书。

    第五十条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不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对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由学校追回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

    第五十一条毕(结)业证书及学位证书的发放,每年进行一次。毕(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损坏不能补发,经学生本人申请,学校可出具相应的,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章附则

    第五十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普通全日制本科学生。专科学生的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国际学院参照本规定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五十三条本规定经xx年7月17日第9次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学校原发布的湘潭大学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湘大教发[xx]51号)同时废止。其他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五十四条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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