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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告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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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服务对象到镇政府办事时,相关的工作人员即为承办人员。

    二、承办人员对服务对象的办事申请,应一次性告知对方所办事项能否办理。

    三、对于能办理的事项,承办人员应一次告知对方该事项的办理程序、依据、注意事项、应具备的条件和需提供的资料。对符合规定,且材料齐全的,应立即办理;对符合规定但材料不齐全的,应一次性告知对方需补充的材料。

    四、对于不能办理的事项,承办人员应如实告知服务对象原因。

    五、一次性告知要做到表述准确,介绍全面,并注意讲求科学合理,减少中转环节,为服务对象节约开支,节省时间,进一步提高办事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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