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制度,是指国家法律规定的有关律师的性质、任务、组织和活动原则,以及律师如何向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规定中国律师制度的主要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1996年5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通过,xx年12月修正)。以下是xx制度网为您提供的中国的律师制度内容。
中国的律师制度
(一)律师的性质、任务和地位
1、律师的性质
我国1996年5月15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的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我国的律师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中不可缺少的一支重要力量。律师法第三条规定,"律师执业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律师执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2、律师的任务
律师的任务是指由国家法律明确规定的,通过律师的执业活动所要实现的目的。根据律师法第一条的规定,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就是律师的任务。律师任务的这两个方面是相辅相成的,密切联系辩证统一的关系,这是由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与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之间的一致性所决定的。
3、律师的地位
律师的地位是指律师在社会生活中和诉讼过程中,所应有的地位和享有的权利,以及所起的作用。
我国的律师在诉讼中处于一种独立的诉讼地位。律师既不从属于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也不完全从属于当事人,律师参与诉讼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处于一种独立的诉讼参与人的地位。律师不仅享有一般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而且还享有与履行律师职责有关的诉讼权利。
(二)律业执业条件
律师执业,应当先取得律师资格,并在实习期满后申领执业证书,取得律师资格后,还必须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领取律师执业证书,才能以律师的身份执业,依法享有律师的权利并承担律师的义务。
具有律师资格的人员可以暂时不从事律师职业,对其资格予以保留。我国采取的这种作法称为律师资格与律师执业相分离。
1、律师资格
指从事律师业务者必须具备的条件。
我国律师法第五条规定,"律师执业,必须取得律师资格和执业证书。"第六条规定了取得律师资格的两种途径:经国家统一考试取得和经司法行政部门考核批准取得。
(1)律师法第六条规定,"国家实行律师资格全国统一考试制度。具有高等学校法学专科以上学历或同等专业水平,以及高等院校其他专业本科以上学历的人员,经律师资格考试合格的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授予律师资格。"
(2)律师法第七条规定,"具有高等院校法学本科以上学历,从事法律研究、教学等专业工作并且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的人员,申请律师执业的,经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按照规定的条件考核批准,授予律师资格。"
2、律师执业证书
(1)申请领取律师执业证书的条件
律师法第八条规定,"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领取律师执业证书:
1、具有律师资格;
2、在律师事务所实习满一年;
3、品行良好。
(2)不予颁发律师执业证书
律师法第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颁发律师执业证书: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2、受过刑事处罚的,但过失犯罪的除外;
3、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
(3)申请领取律师执业证书的程序
首先,申请领取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由其所在的或拟调入的律师事务所将所要求的申报材料报送住所地的司法行政机关。这些申报材料根据律师法第十条的规定包括:
(一);
(二)律师资格证明;
(三)申请人所在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实习鉴定材料;
(四)申请人身份证明的复印件。"
住所地司法行政机关应在收到申请材料十五日内提出审查意见,并逐级上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
其次,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审核申请材料后,对符合律师法规定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颁发律师执业证书;不符合律师法规定条件的,不予颁发律师执业证书,并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
(4)律业执业证注册制度
律师执业证应该每年度注册一次,未经注册的律师执业证无效。注册工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以上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根据工作需要,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也可以委托地、市、州司法局负责本地区律师执业证的注册工作。
3、律师执业的限制
(1)律师法第十二条规定,"律师应当在一个律师事务所执业,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执业不受地域限制。"
(2)律师法第十三条规定,"国家机关的现职人员不得兼任执业律师。律师担任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期间,不得执业。"
(3)律师法第十四条规定,"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不得以律师名义执业,不得为牟取经济利益从事诉讼代理或者辩护业务。"
(4)从事法律教学和科研的人员,不得成为合伙律师事务所或合作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或合作人。
(三)律师事务所
律师法第十五条规定,"律师事务所是律师的执业机构,"对律师行为进行规范管理的基础单位;律师执业是受律师事务所的指派,以律师事务所的名义进行的。
1、律师事务所的性质
律师法规定了三种形式的律师事务所:国家出资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合作律师事务所和合伙律师事务所。以不同条件成立的律师事务所采用不同的运行机制,同时不同条件的律师事务所承担不同的法律义务,即民事责任。
律师法第十六条规定,"国家出资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依法自主开展律师业务,以该律师
事务所的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七条规定,"律师可以设立合作律师事务所,以该律师事务所的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八条规定,"律师可以设立合伙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对该律师事务所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和连带责任。"
2、律师事务所的设立
(1)律师法第十五条规定,"律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
2有十万元以上人民币的资产;
3有符合本法规定的律师。"
(2)设立律师事务所的审批程序
律师法第十九条规定,"申请设立律师事务所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审核,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颁发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不予颁发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并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
(3)律师事务所分所的设立
律师法第二十条规定,律师事务所可以设立分所。设立分所,须经拟设立分所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按照规定的条件审核。律师事务所对其设立的分所的债务承担责任。
(4)律师事务所的变更和终止
律师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律师事务所变更名称、位所、章程、合伙人等重大事项或者解散的,应当报原审核部门。
3、律师事务所的内部管理
律师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律师承办业务,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接受委托,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按照国家规定向当事人统一收取费用并如实入帐。"
律师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律师事务所和律师不得以诋毁其他律师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
4、律师事务所的改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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