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建立公平、公开、公正的土地市场体系,规范企事业单位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盘活存量土地资产,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土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事业单位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
(一)企事业单位(包括公有制企事业单位、私营企业)划拨土地使用权的转让;
(二)国有改制企业土地资产处置涉及划拨土地使用权的转让。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有权收购企事业单位国有土地使用权。
土地收购计划由市土地管理部门会同规划、计划、建设、财政、房管等部门根据城市规划实施进行制订,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凡已列入土地收购计划的企事业单位国有土地使用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置障碍或者拒绝收购。
收购企事业单位国有土地使用权,对原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收购补偿价格一般不应低于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中属于原土地使用权人的留成部分。
第四条企事业单位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实行交易核准制度。
企事业单位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须经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职工代表大会、股东大会(董事会)同意后,报市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市土地管理部门审核、市人民政府批准;未经核准,不得擅自转让。
有下列情形之一,不予批准转让:
(一)已列入市人民政府土地收购计划的;
(二)拟转让后用于经营性房地产开发但未列入本市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年度计划的;
(三)拟转让后的土地用途不符合城市规划要求的;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予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条规定不得转让的;
(六)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转让的。
第五条企事业单位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实行土地使用权价格评估结果确认制度。
企事业单位国有土地使用权价格须经有资质的地价评估机构评估后,报市土地管理部门确认;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土地使用权价格的评估结果,还须报财政部门核定。
第六条企事业单位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实行入市公开交易制度。
企事业单位须在福州地产市场内公开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拟转让后改变土地用途用于经营性房地产开发的,须招标、拍卖。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市土地管理部门确认,可以不入市交易:
(一)市人民政府收购;
(二)以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者入股,但土地使用性质不变的;
(三)国有改制企业土地资产处置涉及划拨土地使用权的转让;
(四)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允许不入市交易的。
第七条市土地管理部门会同财政、规划、建设、房管、监察等部门组成企事业单位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工作领导小组,共同研究制订招标、拍卖,由市土地管理部门具体实施。
企事业单位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的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八条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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