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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守所执法目标责任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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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第二看守所执法目标责任制

    第一条 为落实看守所执法责任,规范执法行为,健全执法监督,提高执法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和公安部严格执法,文明管理八项承诺,特制定本责任制。

    第一章 安全管理

    第二条 确保在本所劳动改造的罪犯不发生脱逃、行凶、暴狱、非正常死亡等事故。

    第三条 严格执行24小时双人值班巡视制度,值班人员认真履行公安机关看守所安全大检查与值班巡视暂行规定。

    第四条 对罪犯实行分级管理、量化管理,实行民警分区包号管理制度。

    第五条 每月二次狱情分析,对危重罪犯实行跟踪管理,责任到人。

    第六条 及时准确填报各种报表,不发生差错,不弄虚作假。

    第二章 罪犯教育

    第七条 罪犯投劳前,须进行不少于七日的入监教育,并予以考核。

    第八条 每月对罪犯进行一次集体教育,个别施教每名罪犯每月不少于一次。

    第九条 每年请四长来所对服刑人员进行法律、人生观、时事政治及形势教育。

    第三章 罪犯奖惩

    第十条 罪犯表扬、记功、评定改造积极分子、减刑、假释必须遵照罪犯双百分考核的实际成绩,按规定程序进行审批。

    第十一条 罪犯因违监违纪,应该受到警告、训戒、责令具结悔过、禁闭、加戴械具或加刑惩处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的有关规定,依法惩处。

    第四章 财务财物管理

    第十二条 罪犯给养单立帐户,专款专用,不得挪用或拆借。

    第十三条 统一管理罪犯财物,防止私人财物被其他人侵占。

    第五章 罪犯基本保障

    第十四条 保障罪犯的基本生活条件。按规定标准调剂和改善罪犯生活;保障罪犯的热、冷水供应;切实做好罪犯的防暑抗寒工作;保障罪犯人均铺位面积达1。5平方米。

    第十五条 保障罪犯的辩护、申诉、上诉、控告检举和揭发权,保障有选举权的罪犯的政治权利。

    第六章 执法工作

    第十六条 严禁以任何名义,任何理由收取罪犯的投劳保证金、罚款、减刑假释费、保外费等费用。

    第十七条 依法审批暂予监外执行、保外就医,依法申报减刑、假释及留所执行。

    第十八条 依据规定审批罪犯临时出监手续,严禁利用政策漏洞私放罪犯。

    第十九条 严禁殴打、体罚、虐待被监管人员,切实保障被监管人员的人身健康权。

    第二十条 罪犯满刑应及时出具证明文书,除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有明确规定的暂予不予出监的规定外,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借故刁难或扣押迟放。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责任制采取100分制。除正文第二条总分为10分外,其他条款均为5分。

    第二十二条 本责任制80分为及格,100分为优秀。

    第二十三条 本责任制自~年5月20日实行,原责任制自即日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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