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四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
第十五条 股东会行使公司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职权。
第十六条 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遵照公司法和本章程的规定执行。
股东会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以及公司章程的修改作出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十七条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召开一次。
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八条 召开股东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十九条 公司设立董事会。
董事会设董事长或执行董事一人。
第二十条 董事长(执行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其产生程序是董事会选举或由占有股份最大的股东担任。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公司法第46条规定的职权。
第二十二条 董事任期年。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按公司法第49条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公司设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公司法第50条规定的职权。
第二十五条 董事、经理行使职权时,必须遵守公司法第59-63条的规定。
第八章 公司财务、会计
第二十六条 公司依照公司法第175条至181条的规定建立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九章 公司的合并、分立
第二十七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由公司股东会按照公司法第184条、第185条之规定办理。
第二十八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务清单。并按人司法第186条的规定办理。
10。 公司解散与清算
第二十九条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时;
1。 股东会决议解散;
2。 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3。 遇自然灾害或外界不可抗拒的原因需要解散。
第三十条 公司解散,应在十五日内由股东、有关主管机关或有关专业人员成立清算组,依照公司法第191条至195条款规定程序、事项进行。
第三十一条 公司财产能够清偿公司债务的,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
公司财产按前款规定清偿后剩余财产,公司按照股东出资比例分配。
第三十二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公司经营期限为年。
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它事项。
由全体股东签名,盖章确认。